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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6-05-29 10:25:10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然而,部分企业为了降低赔偿成本,可能会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以远低于法定标准的金额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此类协议是否有效?劳动者能否在协议签订后继续主张合法权益?我们通过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解析工伤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2年3月开始到某科技公司从事机修工作,开始任职时并未签署劳动合同,2023年1月双方才签署劳动合同。2023年8月,刘某在公司车间检查维修电箱时,不慎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人社局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3日出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评定刘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刘某于2023年10月回到公司工作。 由于该科技公司于2024年1月将公司转包给第三方经营,该公司称转包时已将原公司所有人员的劳动关系转接给第三方。该科技公司与刘某协商,承诺刘某可以继续在第三方处工作和购买社保,基于此承诺,刘某愿意以一次性补偿32000元作为全部工伤赔偿款,并签署了赔偿协议,且科技公司已向刘某支付了32000元。然而,协议签订后,科技公司及第三方公司均未安排刘某返岗,也未为其缴纳社保。 刘某认为自身权益受损,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法定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双方已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为由,驳回了刘某的请求。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法定工伤赔偿待遇。 【调解结果】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但该协议签订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出具工伤鉴定结果,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32000元远低于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工伤法定赔偿标准,且用人单位未履行承诺即未为刘某安排工作及缴纳社保,协议显失公平。承办法官为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依据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巧妙运用同类案例进行以案释法,通过反复与双方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某科技公司同意向刘某再支付70000元作为工伤赔偿,双方至此再无争议。 【法官说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立,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的协议,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显失公平;用人单位采取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手段,迫使劳动者接受不合理赔偿;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事故达成的赔偿协议,约定金额明显低于刘某的九级劳动功能障碍法定赔偿金额,且用人单位未履行后续承诺,应当认定显失公平。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仅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多次与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妥善化解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作为劳动者应强化自我防护意识,在工伤赔偿协商过程中,应充分了解自身法定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接受不公平协议,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避免合法权益被“一纸协议”架空。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 来源:
连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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