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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大额打赏主播,妻子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6-05-29 10:27:00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主播打着“感情牌”引诱粉丝打赏的乱象时有发生,一些粉丝沉溺其中,突破公序良俗的约束,不加节制盲目打赏,不仅导致个人钱财损失,还容易引发家庭矛盾。那么,丈夫瞒着妻子“一掷千金”打赏出去的钱,妻子能要求返还吗?近日,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主播“诱导”男子“另辟蹊径”打赏 2022年,刘某与邓某登记结婚,婚后,刘某经常利用空闲观看网络直播消遣时间,并在某直播平台认识了女主播王某,两人从最初的直播间互动慢慢发展为线下情人关系。期间,王某以各种话术表达对刘某的爱意,并诱导其为自己刷礼物、打赏。 “搞个嘉年华和马车,两天不用播,收工找你玩” “充钱得登抖音,登抖音就暴露了” “发我支付宝……帮我还了3350……我做你一天女朋友” 刘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有不少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之间的引诱打赏和交流对话。 为不让妻子发觉,刘某听从王某的“建议”,“另辟蹊径”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某转账或帮其还款十余次,金额共计10余万元。 邓某发现异常后,以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连州法院,要求主播王某返还打赏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打赏应予返还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赠与合同纠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该案中,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王某多次转账1314 元、520 元,结合二人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已超越正常的朋友交往范畴,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男女关系。刘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被告王某并给被告王某消费,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有违公序良俗,损害夫妻共同利益,应认定为无效。除刘某与被告王某二人日常消费的费用外,法院酌情认定被告王某应向邓某返还100869 元。 观看网络直播需警惕“温柔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质上来看,用户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给主播充值打赏,此时用户与网络直播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系一种商业消费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应认定充值打赏行为有效。 但是,以下几种情形的“打赏”款可要求返还: (一)“打赏”主体为未成年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无效,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张返还;8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或16周岁以上但无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若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或家庭消费水平,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张返还。 (二)“打赏”超出日常合理支出范围。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请求返还。 (三)“打赏”违背公序良俗。对以男女婚外情感交往、诱导打赏、内容淫秽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行为而取得的打赏,不应予以保护,打赏行为应属无效。 上述情形中“打赏”款能否返还,案件审理中除需结合行为性质、主体资格,也需根据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依据过错程度合理分配用户、主播和平台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刘某在与妻子邓某的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异性,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受赠者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网络直播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带来了诱惑和风险。法官提醒,在观看网络直播时,要规范自身消费行为,警惕“温柔陷阱”,避免大金额充值打赏。作为主播,也应当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应诱导用户过度打赏,公共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空间环境。 来源:
连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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