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个人信息不是“商机”,不容买卖!
发布时间:2026-05-29 10:38:18


在大数据的时代,公民个人信息越来越频繁地在各种场景使用,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也极易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将其当作“商机”,非法买卖公民身份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从而获取利益,是否侵犯个人隐私?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请看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市如何审理的。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被告人陈某强成立某自媒体有限公司,陆续招聘了杨某梅、侯某琪、邓某玲等人,以公司化集中办公、分工合作方式运作,买卖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开房信息、户籍信息、外卖地址、婚姻状况等公民个人信息。 

期间,被告人陈某强等人从小红书、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将需要查询他人个人信息的客户“引流”到“客服”的工作微信进行进一步沟通,“客服”根据被告人陈某强确定的查询公民个人不同种类信息的收费标准向客户营销、收费,客户通过被告人陈某强提供的“代收”人员的微信或支付宝的收款二维码付款后,“客服”将客户提供的查询条件通过微信群“2024旅游”发给被告人陈某强,由被告人陈某强在telegram(俗称“纸飞机”)联系“上家”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发到微信群“2024旅游”,最终由“客服”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客户。 

自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该团伙通过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共收取“代收”人员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和虚拟币泰达币转账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8.5万余元,其中支付上家查询费为人民币5.9万余元。 

【裁判结果】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强、杨某梅、侯某琪、邓某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杨某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侯某琪、邓某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我国不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出售、购买、窃取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予以惩戒,2021年11月1日更是正式施行了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再建保护壁垒。因此,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强化个人信息防护意识,不随便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不随便安装不明软件,不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提高对套取个人信息行为的辨识能力,保护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



来源: 连州市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