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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隐瞒事实 不诚信诉讼终将难逃严惩
发布时间:2026-05-29 10:42:00


近日,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当事人何某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已收取劳务费的事实,作出不实陈诉,该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策诉讼秩序。为维护司法权威,惩戒不诚信诉讼行为,阳山法院依法对何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 

【案情回顾】 

王某雇佣何某在某工地务工,共计劳务费34200元,王某以13200元与21000元分两次支付了劳务报酬。然而何某在收取劳务费后,仍将王某告上法庭,声称仅收到13200元,要求王某支付劳务费21000元。在一审过程中,何某故意隐瞒了已收到劳务费21000元的事实,且王某没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据,阳山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败诉。案件生效后,王某提出再审申请,并提供了新的证据。 

承办法官在再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疑点,为防止因错误判断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法官通过严格审查证据,并围绕证据疑点对何某进行了多次调查询问。刚开始何某隐瞒事实并坚持王某欠其劳务费21000元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告知其提供虚假证据可能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时,何某处于对法律的敬畏与害怕,最终承认实际已收到21000元的劳务费。 

【裁判结果】 

阳山法院再审审理认为,王某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已支付劳务费21000元后,何某又在再审中自认确已收到了王某支付劳务费21000元。因此,原审中何某起诉要求王某支付劳务费21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何某全部诉讼请求。 

另,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何某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信原则,截取有利证据虚假陈述,妨害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相关规定,应予以惩戒。结合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原审案件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对何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惩戒措施。 

【法官说法】 

法庭是定分止争、彰显公正的庄严场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务必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如实陈诉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切莫抱着侥幸心理作虚假陈述。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隐瞒事实、虚假诉讼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来源: 阳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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