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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绝非法外之地 恶意诋毁终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6-05-29 10:53:11


随着信息技术的更新发展,我们进入了“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无论是照片视频还是所见所想,都能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实时发布,然而这种便捷性一旦表达失控,就容易进入侵犯名誉权的法律红线,不但向他们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影响,更是让自己承担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的多重惩罚。近日,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通过明晰是非、划定便捷,为群众画上了一条清晰的“网络言行守底线”。 

【案情回顾】 

何某与陈某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经过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认为自己无责,一气之下在某视频媒体平台上发布了两篇内容为陈某的车辆图片、含攻击辱骂文字的案涉贴文。 

何某随后意识到自己行为不妥,不久后将贴文删除,然而该贴文发布后已在网络上传播,并转发与评论,陈某很快就知道了该消息。陈某认为该贴文导致自己名誉受损,且随后由于该贴文描述的内容,导致生意上的客户也以不信任为由退款,于是陈某将何某诉至阳山法院。 

【裁判结果】 

阳山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在涉案贴文中使用含攻击性等具有误导性的词汇进行描述,并附上陈某的车辆照片,已具有特定指向性,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存在主观过错,且何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赔偿一定金额。综合被告侵权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侵权信息实际传播范围等因素,判决何某以书面道歉形式在媒体平台发布保留时间为七日致歉声明,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一部分,侵犯名誉权都有可能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言行均需恪守法律边界和公序良俗。法律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和形象提供了坚实的保护屏障,遇到矛盾纠纷时,一旦权益受损,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来源: 阳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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