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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温柔 陷阱”
发布时间:2026-05-29 11:04:18
网络上五花八门的社交平台层出不穷,部分诈骗分子利用便利的社交工具发展“缘分”,趁机设下“温柔陷阱”,利用人们对浪漫的期待实施诈骗。近日,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网恋”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因为爱情共转账三万余元,步入了犯罪分子精心准备的“陷阱”。 【案情回顾】 何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关注了女博主李某,经过沟通后进一步发展为微信好友,沟通过程中,李某伪装成单身状态,与何某建立网恋关系。期间李某以购买手机、自己生病、父亲生病及发生车祸、母亲过生日等各种理由向何某索要财物,甚至冒充其父亲名义向何某借钱,所得钱款实际用于日常消费。仅仅三个多月,何某向李某转账的金额达三万余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 阳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其案发后与被害人何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退还部分诈骗款,取得了何某的谅解。根据相关法律,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法官说法】 此案中被告人精心准备了一系列的“陷阱”,以浪漫爱情为饵,行诈骗钱财之实,不但伤害了被害人的身心钱财,更触犯了法律红线。在此向广大群众们提醒,“网恋”中的完美恋人未必是良人,即使是线下恋爱交友时,也应该秉持理性,若发现对方有身份模糊、行踪成谜、多次拒绝见面等异常情况,请注意保存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
阳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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