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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6-05-29 11:07:03


暑假是学生交通事故高发时段,很多学生贪图电动自行车灵活机动、行驶速度快的特点,经常出现驾驶电动车违法载人、追逐竞速、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等违规行为,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然而未成年人自身无经济来源,如果发生事故属于过错一方时,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呢?请看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3年暑假,张某(未成年人)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载着王某(未成年人)外出游玩,行驶至村口路段时,因操作不慎与对向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王某不同程度的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将车辆送至维修厂维修,产生了一万余元的维修费用。然而张某的监护人却以不认可部分维修项目、己方电动车同样受损等原因为由,拒绝赔偿。于是李某将张某及其监护人诉至阳山法院。 

【裁判结果】 

阳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因此张某需要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名下没有财产,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判处张某监护人应赔偿车辆维修费用给李某。 

【法官说法】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对危险的认识性也不足,驾驶电动车时,遇到突发情况不能及时处理,从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定要做好对孩子们的监护工作,教育他们要按交规正确驾驶电动车,禁止无证驾驶摩托车,树立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来源: 阳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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