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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摩托车,很“刑”!
发布时间:2026-05-29 11:18:46
日常生活中,“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然而总有人抱着“查酒驾只查汽车”“喝酒骑摩托车不算酒驾”等错误观念,仍旧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摩托车。近日,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两宗因酒后驾驶摩托车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案例1:李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在十字路口时,与同向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公安部门到场后带李某到医院提取了血液血样,经鉴定,李某血液的酒精含量高达238mg/100ml,已严重超出《刑法》中规定属于醉驾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醉驾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最终李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2:黄某与朋友酒后准备回家,因酒后操作不慎,行驶至国道转弯处时与对向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鉴定,黄某血液的酒精含量高达199mg/100ml,系醉驾。调查后发现,黄某在两年前已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但依然报着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查,但仍发生了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处罚,对其从重处理。最终黄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酒后驾驶会导致驾驶人的判断能力和操控能力降低,驾驶摩托车很容易失去平衡,导致事故发生。尽管近年来酒后不开车的法治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但是驾驶摩托车也属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还是很容易被忽视,因此经常导致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情况发生。“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侥幸心理,时刻绷紧安全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来源:
阳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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