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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画面遭“盗屏”商用?法院:肖像权保护不打折扣
发布时间:2026-06-01 10:10:09
网络直播画面能否随意截取商用?主播肖像权受侵害后如何索赔?近日,海南省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明确了网络时代肖像权保护的法律边界,为电商经营者和网络主播提供了重要行为指引。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系抖音平台主播,其账号“某汇私服”拥有粉丝约10.2万人。她长期通过发布穿搭视频、直播带货积累了一定知名度,直播中展示的服装售价为每件399元。被告某百货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抖音店铺“某工厂店”。王某发现,某百货店未经其许可,擅自对其直播内容进行录屏、截图,不仅通过多个抖音小号24小时循环播放录屏视频带货,还对部分视频进行换脸处理,甚至将截图抠掉头部后用于商品宣传。某百货店销售的同款服装定价369元,低于王某售价,导致其店铺出现大量退货、销量急剧下滑。2024年9月13日,王某向抖音平台举报该侵权行为,但某百货店未停止侵权,反而新增小号继续直播带货。为维护权益,王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百货店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2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明确,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肖像权侵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被告擅自截取王某直播画面用于商业带货,且存在换脸、抠图等不当使用方式,营利目的明显,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具体获利,法院综合考量其粉丝量、知名度、肖像商业价值,以及被告的侵权手段、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费用方面,王某实际支付的8000元律师费属于合理开支,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4000元差旅费因未提供证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未获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含王某肖像的照片及视频,在其店铺首页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8万元。 法官说法 公开直播不等于免费素材,肖像使用需获授权。网络主播在直播中的面部形象、体貌特征等具有可识别性,属于法律保护的肖像。即便直播在公开平台进行,商家未经许可擅自截取并用于商业宣传,仍构成侵权。本案被告将公开直播画面当作“公共素材”使用,是典型的法律认知误区。 赔偿数额无直接证据?法院将综合酌定。实践中,肖像权侵权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直接举证。法院会结合肖像权人的知名度、商业价值,以及侵权方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可能获利等因素,在法律框架内综合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应注意留存证明自身商业价值及侵权影响的证据。 维权支出需留痕,举证责任不可免。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并非必然获得全额支持。权利人需对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与维权行为具备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建议维权时妥善保管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 法官提醒,电商经营者应树立版权意识,使用他人肖像或网络内容前务必取得授权;网络主播等群体应增强肖像权保护意识,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平台投诉、诉讼等途径合法维权。 来源:
美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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