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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代驾,事故造成车损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6-06-01 10:47:39
与同事相约开同事的车一同回家,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损失应由谁担?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车辆驾驶人承担案涉事故导致的车辆维修费等部分损失。 秦某与林某系同事关系,2024年10月18日,俩人一起驾驶秦某的车回海口,途中秦某与林某轮换开车。在林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琼海市期间,因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秦某将车辆送至三亚市修理,共产生拖车费、维修费用等四万余元。秦某认为,林某应赔偿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林某认为其系无偿提供驾驶劳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秦某遂向法院起诉林某主张赔偿。 美兰法院认为,汽车驾驶作为高度危险的行为,林某作为驾驶员未尽到谨慎驾驶和高度注意义务,经交警部门认定负案涉事故的全部责任,即便是好意代驾也不影响财产赔偿责任承担,故林某应承担案涉车辆的相关赔偿责任。秦某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有尽力减少车辆损失的义务,但秦某却舍近求远,将案涉车辆送到距离更远的地方进行维修,以致产生高额的拖车费用、交通费用,故拖车费用酌情扣减、交通费用由秦某自行承担,最终判决林某向秦某赔偿拖车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一万七千余元。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驾驶他人车辆搭载亲友同事同行,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但由于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故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以免因不当驾驶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即便是好意无偿代驾也不能免除该义务。驾驶人手中的方向盘,不仅掌握着行车方向,更是掌握着人车安全,无论是专业营运司机还是好意搭载他人的普通人,都应充分意识到这份责任的重量。安全行车千万条,谨慎驾驶第一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来源:
美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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