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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配合业主安充电桩,法院:应予协助!
发布时间:2026-06-01 10:50:45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案涉小区物业因不配合业主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被业主告上法庭。海南省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小区物业配合业主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杜某系海口市某小区业主,在该小区地上和地下各享有一个车位的使用权,在与小区物业签订《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承诺书》后,杜某在其使用的地下车位上安装了充电桩并多次购电使用。而后,杜某向小区物业申请继续为地下车位购电,并申请在地上车位也安装充电桩,小区物业却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为由,拒绝向杜某地下车位充电桩售电以及协助其安装地上车位充电桩。双方协商未果,杜某遂向美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物业配合其地上车位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安装、使用及购电等工作。        

美兰法院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等《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海南省、海口市两级政府亦出台了相关的意见或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安装充电设施提供便利。国家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居民有实际用车需求,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为社区居民提供生活服务的机构,以及管理小区、服务业主的责任人,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为业主安装充电设施提供便利并予以协助。业主为了车辆充电的日常需要,在自有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车位,符合其正常使用性能,这种需求应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故而,仅在个人使用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不涉及改变共有部分用途,不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至于充电桩的安装所涉及的用电条件、消防安全等问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现场勘验情况进行后续判断,物业公司履行协助义务仅是安装充电桩的必要步骤,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事由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业主安装充电桩的正当要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配合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故依法判决小区物业为杜某安装地上车位电动汽车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并配合杜某办理地下车位的购电手续,满足杜某为使用电动汽车所提出的合理用电需求。

法官说法       

当前,绿色低碳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生活方式,支持、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应用,让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共同为之奋斗的方向。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均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与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高度契合。推广新能源汽车除了要解决汽车本身的技术难题,更需要打通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梗阻”。充电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的关键环节,充电设施进小区将极大方便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因此,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布局中,物业服务企业所扮演的角色十分关键。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应成为“拦路虎”,而应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为业主在专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合理需求提供必要协助。当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充电设施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行使物业管理职权予以制止、纠正。同时,业主在行使车位权利过程中亦应尽审慎注意义务,安装、使用充电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亦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保障自身及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来源: 美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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