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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元购房意向金“消失”四年?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6-06-01 11:01:47


购房时支付的五万元意向金,因交易未成,中介公司白纸黑字承诺退款却一拖再拖,这笔钱究竟该如何追讨?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某房产经纪公司返还意向金并支付违约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力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10月,购房者周某与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委托其购买一处房产,并支付意向金5万元。协议明确约定,若售房方未能在期限内签署文件,经纪公司需全额无息退还该笔意向金。后因交易未能达成,该经纪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邱某共同向周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分两期退还5万元,并明确了退款时间表及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然而,在邱某仅支付了3000元违约金后,便再无下文,经多次催讨公司、邱某仍拒绝履行退款义务。周某遂向美兰法院提起诉讼。   

美兰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及后续《承诺书》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交易条件未成就时,经纪公司负有返还意向金的义务。其出具还款承诺后未依约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控制人邱某自愿承诺共同退款并签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该房产经纪公司向周某退还意向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邱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支付的3000元从违约金总额中抵扣。   

意向金并非“沉没成本”,其返还条件成就时,收取方应及时返还。房产经纪行业作为服务方,诚信乃立身之本。任何试图利用优势地位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甚至出具承诺后仍拒不履行的不诚信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损害行业形象,更将直接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法院通过本案判决,明确了违约行为的法律代价,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规范中介服务市场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提醒广大经营者,莫因一时之利,失了诚信,更触犯了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 美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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