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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发布时间:2026-06-01 11:14:46


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的“一支笔”往往牵动着工程款的支付。若结算文件仅有项目经理签字,这份文件能否成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海南省美兰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裁判。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承接B公司某项目的不锈钢门套等不锈钢材制作安装工程。韦某作为B公司涉案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日常采购、班组调度、核发请款及回款等工作。2023年8月,A公司依约完成制作安装工作。2024年1月,项目经理韦某在进度工程量审核核定表上签字确认工程量数额,A公司随即申请付款。B公司认为核定表上虽有项目经理签字,但核定表上注明“工程量经公司各个部门审核为准”,遂以工程量未经各部门审核为由拒付工程款。A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遂将B公司及项目经理韦某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和韦某共同承担欠付工程款支付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作为B公司的项目经理,从其日常工作内容看,签字确认工程量的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其有权代表B公司对A公司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因双方合同并未排除其签字效力,A公司有理由相信韦某行为代表B公司,韦某签字确认工程量的行为应为有效,对B公司产生约束力,B公司须依据已确认工程量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韦某仅系B公司的项目经理,并非合同相对人,其与A公司对接及确认工程量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A公司主张韦某担共同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了A公司对韦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通过厘清法理、划清权责,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从源头预防纠纷,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对发包人而言,权责限制必须“明示”,内部管理不可“空置”。 若意图限制项目经理的签字权限,仅依靠内部规定或口头声明是不够的,必须在合同中以明确条款对外公示。同时,发包人应强化内部流程管控,及时履行审核监督职责,避免因自身管理懈怠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承包人、供货人而言,确认权限务必“审慎”,履约过程应注意“留证”。 在合同履行中,应注意核实对接人员的授权范围。对于工程、货款结算等关键文件,应优先争取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如仅有项目经理签字,则需审慎判断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或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公司,并同步妥善保存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一系列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来源: 美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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