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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与哥哥姓氏不一样,土地补偿款就没份儿吗?
发布时间:2026-06-01 11:26:52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议定,二婚异姓子女随母落户该村的未成年人被排除在征地补偿款分配名单之外,该决定合法吗?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依法支持二婚异姓子女平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小周的母亲吴某系在海口某村民小组出生、长大,2017年登记为户主,其户口名下登记有长子小谭、次子小周二人。长子小谭系吴某与前夫所生。吴某离婚后于2023年7月与周某生育次子小周,不久后二人补办结婚登记,小周出生后随吴某生活。2025年2月,吴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制定并发布了该村土地补偿款等分配方案,补偿对象为具有本村户口并延续至今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该村户口为准。但该村民小组仅向吴某发放其与长子补偿款共31万元,以小周系吴某“二夫之子”为由,拒绝向小周发放征地补偿款。小周遂诉至美兰法院,请求平等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应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原告母亲吴某在被告海口某村民小组出生、长大,取得该村所在地户籍且为独立户主,依法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吴某第一段婚姻期间育有一子,后离婚,又生育次子并办理结婚登记,二子均落户于吴某名下,其二婚后亦未将户口迁出被告海口某村民小组所在地,其在被告海口某村民小组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仍是其不可替代的基本保障,其两个未成年子女也仍需要其抚养,应同等享受村集体权益。 法院遂依法支持了原告小周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海口某村民小组向原告小周支付土地补偿款15.5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关于二婚异姓子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这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参与村集体土地相关权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土地使用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并承担集体经济组织内义务的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非因法定事由不被随意剥夺、非因法定事由不丧失,而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依据的必要标准,在尊重民主自治的前提下,应当结合户籍登记、生存生活基础保障等综合考量。农村集体土地因征收所产生的征地补偿款,在尚未民主讨论并决定分配前,依法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因此,具备成员资格是参与征地补偿分配的前提,各成员不论男女老幼均可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本案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议定方式,将依法应当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有违平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当予以纠正。妇女、儿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平等享有各项权益,村民自治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及其子女权益。法官再次提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外嫁女子女还是其他村民,只要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权。村民自治组织在进行涉村集体利益分配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每一位成员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二、《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营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内容,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 美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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