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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办卡后健身馆停业 法院判决退还部分费用
发布时间:2026-06-01 11:48:20


大学生小罗在学校附近健身馆的促销活动中办理了一张一年期个人健身年卡,办卡一个月后,健身馆在门口张贴《公告》,通知会员暂停营业,经多次协商退款未果后,小罗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扣除合同履行期间,健身馆应向小罗退还费用26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底,罗某学校附近健身馆开展促销活动,一年期个人健身年卡的费用仅为288元。在校生小罗在办卡一个月后发现健身馆在门口张贴《公告》,称因健身场地租期合同解除,自2022年6月1日起健身馆暂停营业,并称会尽快找到合适的场地搬迁,或者找周边健身房合作接纳会员。但健身馆并未落实该解决方案。经多次协商退款未果后, 小罗将健身馆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健身年卡费用。   

裁判结果       

美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罗向健身馆支付健身年卡费288元,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合同履行一个月后,健身馆即停止营业,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的证据充分,扣除合同履行期间,健身馆应向小罗退还费用260元。

法官说法    

一、消费者办卡时未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存在败诉风险 

当今社会是信息化时代,青年学生处于时代的前沿,对新事物接纳快,但同时也容易忽视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本案中,小罗与校内的多名同学被健身馆的优惠促销活动吸引,纷纷与该健身馆的销售人员报名开卡。在小罗微信向销售人员付款后,该健身馆并未与小罗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给小罗发放实体卡,每次健身是通过刷脸直接进入健身场馆,这就给之后维权举证增加了难度。诉讼中,小罗提供了与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和转账付款记录,最重要的是小罗在健身馆停业前找到了当时登记的《学生卡春季优惠活动登记表》并及时拍照取证,其中记载了小罗在健身馆的开卡日期和卡种。在此基础上,法院确认小罗与健身馆之间成立同关系。如果小罗在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健身馆存在合同关系,很可能存在败诉风险。由此可知,信息化的形式不能替代书面合同,消费者在办理各类储值消费卡时要尽可能要求商家提供合同或者具备合同事项信息的卡片(含实体卡、电子卡),以便后期出现纠纷时进行维权。 

二、经营者单方违约停止营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本案中,健身馆在门口张贴《公告》,通知会员暂停营业,健身馆无法再为其会员提供健身服务,且对合同未到期的会员没有做出后续的安排,即属于健身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该健身馆的会员有权与健身馆解除合同。故小罗选择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依法得到支持。 

三、 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健身馆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向原告退还费用。但是小罗表示其在办卡后的一个月,多次到健身馆健身,故其起诉请求健身馆退还年卡的全部费用288元,不能全部得到支持。在退还费用时应扣除合同履行期间内已消费的部分,即从小罗开卡至2022年5月31日健身馆正常营业期间小罗可以享受健身服务期间的费用,剩余的费用260元,健身馆应向小罗退还。 

随着国家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提出,健身服务行业逐渐呈现蓬勃发展之势。然而,健身服务行业的发展仍需逐步规范化。当前,诸多因素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其中,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缺乏诚信精神,而消费者在冲动消费的过程中缺乏维权意识是主要原因。健身服务行业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行稳致远,健康发展。经营者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在给消费者办卡时,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不花言巧语,隐瞒真相,忽悠消费者。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时,应当保持理性冷静,多考察经营者的经营能力,查看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场地租赁期限等信息,及时与经营者签署合同,同时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对自身的权利义务深入了解,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及时拒绝,注意保留好书面合同、转款记录、收据、发票等证据,以便于今后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来源: 美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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