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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可申请法院涤除登记?
发布时间:2026-06-01 11:51:30
A公司员工田某在该公司董事长吴某的授意下,为吴某代持该公司100%的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田某在公司管理群中申请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并未得到回应。因此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其法定代表人职务,并由被告协助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田某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系被告A公司的普通职员,被告吴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田某在吴某的授意下为其代持A公司100%的股权、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2020年12月期间,田某名下代持的100%A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B公司后将A公司部分股权交由案外人吴某宝(即被告吴某之子)代持,并作了股权变更登记。2022年,A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吴某(持股比例51%)、B公司(持股比例49%)。截至庭审之日,原告田某仍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吴某(持股比例51%)、B公司(持股比例49%),财务负责人为案外人符某、监事为案外人张某。田某既非公司股东、不参与A公司经营管理,没有任何决策权,且在庭审前已向A公司及其股东递交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但未得到回应。原告为达成诉求,向美兰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美兰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知,原告已非A公司股东,亦不担任A公司等高级管理职务,仅为公司普通职员;且庭审中被告吴某亦自认原告田某前系代其持股,并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决策。故要田某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允,亦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的立法宗旨。原告田某同A公司已无实质性利益关联,客观上也不具备对外代表A公司的基本条件,故原告请求涤除其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任何人妄图以代持股的方式逃避股东责任或法定代表人责任是不可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据此,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需存在实质关联性,且依法应由执行公司事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在出现登记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关联的情况下,公司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负有及时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来源:
美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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