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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投资防风险 资本充实需谨记
发布时间:2026-06-02 10:13:48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合伙投资公司,公司倒闭,出资款该不该由工东公司负责补缴? 基本案情: 2018年,海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设立一家主要从事海南及全国定制旅游服务的公司,遂邀请海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合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如果2年后公司经营不善,甲乙双方协商结束公司运营, 未付的出资额将不再续缴”。后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海南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双方均未足额出资,其中乙公司尚有34万元未实缴到位。2021年8月,丙公司暂停运营,甲、乙公司协商解散丙公司。2023年3月,甲、乙公司签订《清算注销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同意丙公司于协议生效之日解散并停止营业,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程序。2023年11月15日,丙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关于补缴出资款的函》,要求乙公司按照甲公司实缴出资比例,同比补缴出资。乙公司则主张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未付的出资额不应再续缴。因乙公司未补缴出资,丙公司遂诉至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当公司出现解散情形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具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在丙公司已经解散的情况下,其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加速。甲、乙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关于免除股东补缴出资义务的约定,不能免除相关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补缴出资。 法官说法: 公司资本是其运营和发展的基础,维持资本充实对公司的稳定运行和市场交易安全至关重要。为保障公司资本充足,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股东间的约定、股东会决议等若试图免除股东出资义务,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投资时,务必清楚认识到出资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不可心存侥幸依赖内部约定逃避责任,应谨慎对待出资义务,诚信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投资氛围。 来源:
美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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