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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诚信契约 恶意拖欠服务费终担责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6-02 10:23:44


在商业合作中,委托他人代为经营管理、支付相应服务费用,是市场主体常见的合作模式,诚实守信、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是维系商业合作的核心准则。一旦一方无故违约、拖欠款项,不仅会破坏合作信任,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看海南省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因经营需要,湾湾公司(化名)与星星公司(化名)签订《酒店合作协议》,约定委托星星公司以代理人身份负责湾湾公司名下某处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止,费用32000元/月。两公司达成委托事项合意后,星星公司即于2022年1月20日起派员进驻前述酒店,开展运营管理工作。 

期间,湾湾公司先后向星星公司支付了2022年1月-4月的服务费用共计106666元,此后便不再继续履行支付义务。但是星星公司的运营管理团队依然按照合同约定,在酒店持续工作,直至2022年10月末。其间,星星公司的运营管理团队经理多次催要运营管理服务费无果,于是只能先行垫付,致使公司资金周转产生了严重困难。迫于无奈,星星公司只能与湾湾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终止合作,从酒店撤出运营管理团队,不再为湾湾公司提供酒店运营管理服务,后向万宁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星星公司与被告湾湾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提供酒店运营管理服务,被告未按时支付委托运营管理服务费用,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湾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湾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星星公司委托运营管理服务费用1496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  

法官说法          

诚信是企业立身之本,契约是市场运行之基,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坚守履约与诚信经营。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企业均应自觉恪守契约精神,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时结清服务款项,杜绝无故拖欠、恶意违约等失信行为。拒不履约不仅要依法承担支付欠款、赔付违约金等法律责任,还会损害企业自身商业信誉,破坏行业交易风气。 

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主体,遇到商事纠纷应理性对待、积极应诉,主动运用法律途径化解矛盾,共同坚守诚信底线、遵守法律规定,合力维护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营商环境。



来源: 万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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