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怠于履职失监护 依法变更护成长
发布时间:2026-06-02 10:43:44
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是法定责任,但若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义务,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可依法变更监护人。 基本案情 2016年,林某与邓某结婚,并生育了女儿小霞。2023年,二人离婚,小霞由林某抚养,此后邓某再未与林某母女联系。一年后,林某因病去世,而林某的父母均因身体原因无力承担照顾、抚养小霞的重担。小霞的舅舅林乙便将小霞接到自己身边抚养,并把小霞的户籍登记于自己作为户主的家庭户中,实际承担了监护小霞的职责。 然而按照法律规定,在林某去世后,邓某才是小霞的法定监护人。为了更好地保障小霞健康成长及保护其合法权益,林乙向万宁法院提出变更小霞监护人的申请。同时,小霞住所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表示同意申请人林乙担任小霞的监护人。 庭审当日,被申请人邓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监护制度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邓某作为小霞的法定监护人,自与林某离婚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申请人林乙作为小霞的舅舅,在林某去世后,承担了监护小霞的职责,照顾小霞至今,经本院询问,小霞表示舅舅和舅妈及两个哥哥(林乙的儿子)对她都很好,也愿意跟随申请人林乙生活。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由申请人林乙对小霞进行监护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据此,根据申请人林乙的申请,在充分尊重被监护人小霞的真实意愿和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基础上,本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邓某的监护资格,小霞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林乙,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法官提醒 监护权不是可以随意搁置的“权利”,而是伴随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定义务。广大家长需谨记,一旦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仅会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可能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同时,亲属及社区组织应主动关注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为其筑牢权益保护屏障,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来源:
万宁市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