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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即“帮凶” 莫成犯罪“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6-06-02 11:28:14


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崔某明、卓某飞、陈某裕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等不同程度刑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被告人崔某明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进行刷卡,该银行卡异常流水总金额182597.98元,其中被害人金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金额13000元流入该卡。崔某明于2022年5月中旬的一天,在被告人卓某飞家中借用卓某飞名下的一张银行卡用于刷卡,其中被害人汪某被电信网络诈骗金额9900元、被害人王某被电信网络诈骗金额9900元流入该卡,崔某明给卓某飞现金5000多元的好处费。 

2022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裕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给“陈某”(在逃)使用,期间陈某裕应“陈某”要求帮助刷脸转账。该银行卡异常流水总额1169046.31元,其中被害人张某被电信网络诈骗金额3300元、被害人胡某被电信网络诈骗金额3300元流入该卡,事后“陈某”给陈某裕7000余元的好处费。         

法院审理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明、卓某飞、陈某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验证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三人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崔某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卓某飞、陈某裕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合考虑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卓某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陈某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帮信”不是“帮忙”而是“帮凶”! 出借“两卡”行为,看似“置身事外”,实则“牢笼已织”,这样“轻松”的赚钱方式,却有可能将你推向深渊,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获得财富要靠勤劳实干,天上不会掉馅饼,但是会掉“陷阱”。面对诱惑时,切记勿被高额佣金冲昏头脑,出租、买卖个人账户、对公账户或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同时要注意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反诈提示】万宁法院提醒大家:积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共同提高识别防范能力。我们一起做到不贪便宜不吃亏不捡馅饼也不上当!



来源: 万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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