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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是“买卖”还是“委托”?法院这样判!
作者:梁柯 谭小彤 发布时间:2026-06-03 10:34:02
代购被定性为委托还是买卖关系,商家的法律责任有何不同?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商行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明确标注提供澳门代购服务,在商品链接中提示“产品符合澳门法规,但可能与中国法规有差异或不符”,且发货地为珠海。 2024年9月,雷某在该店铺下单购买某品牌各类肉干共计21包,实付4059元。下单前后,店铺客服多次与雷某确认订单数量、生产日期,并明确告知将按其指示在澳门实体店采购,雷某均予以确认。随后,某商行经营者杨某委托澳门朋友在当地门店完成购买并带回,通过快递从珠海发货至南宁,雷某于次日签收。 收货后,雷某以所购产品无简体中文标签、产自内地禁止进口地区为由,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将某商行和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4059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庭审中查明,雷某已食用大部分产品,仅向法庭提交4包剩余产品作为证据,且该剩余产品已过保质期。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涉澳民事纠纷,根据当事人选择适用内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雷某主张其与被告某商行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抗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关于双方法律关系的定性,法院指出,被告在商品链接中已明确提示为“代购”,且在交易全程多次确认系按原告指示在澳门购买,这完全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基于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受托人,已按照原告的指示在澳门合法购买并交付了产品。案涉产品虽产自马来西亚,但系在澳门实体店购得,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代购行为本身违反了内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的产品标签及产地问题,属于其委托被告从境外购买特定商品时应当预见的风险。此外,原告已自行食用大部分产品,且剩余产品已过保质期,要求退还全部产品在客观上已不具备现实可能性。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厘清买卖关系与委托关系是此类纠纷的核心关键。如果商家明确告知是“代购”,按消费者的指定去境外采购并收取相应服务费或代付货款,双方构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此时,商家的核心义务是“受托办事”,只要如实购买并交付,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告知义务,通常不承担国内销售者关于中文标签、检验检疫等严格责任。消费者在选购跨境代购商品时,应仔细阅读店铺说明,理性消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后再行下单。 来源:
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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