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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坏汽车,维修费该谁赔?
作者:陆昶明 发布时间:2026-06-03 10:53:23
建筑物、构筑物坠落物致人、致财产损害的情形屡有发生,既危及公众人身安全,也易引发侵权赔偿争议。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阳台玻璃破裂坠落砸坏私家车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依法明确侵权责任与赔偿标准,判决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1196.28元。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5日,卫某家中阳台玻璃突然破裂坠落,砸中徐某停放在楼下的小轿车,造成车辆玻璃、车身、尾灯等多处受损。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车辆维修费用多次协商,因报价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徐某将车辆送往正规汽修厂维修,支付维修费共计21196.28元。此前徐某曾就因维修费用未确定起诉后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后徐某维修完毕,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卫某赔偿全部维修费用。卫某则辩称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且维修费用虚高,只认可72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告前次起诉系因维修费用未最终确定而自愿撤诉,法院未就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裁判,其诉权并未消灭,本次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不构成重复起诉,应予受理。依据《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卫某作为玻璃所有人,未能举证无过错,应对车辆损失担全责。且原告提供了维修清单、发票、支付凭证及汽修厂情况说明,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维修费21196.28元为实际合理支出。双方协商阶段的让步报价,属于调解妥协内容,依法不能作为对原告不利的证据。卫某抗辩费用虚高但未提交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卫某向原告徐某支付车辆维修费21196.28元。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警示广大业主,务必定期检查、维护家中门窗、玻璃等设施,及时消除高空坠落安全隐患,否则不仅可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同时提醒群众,车辆被高空坠物砸损后,应及时固定证据、选择正规机构维修并完整留存相关票据,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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