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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缆坠落伤人难定侵权人 类推适用法律明晰责任
作者:陆昶明   发布时间:2026-06-03 11:06:56


在日常生活中,构筑物附属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情况偶有发生,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受害人该如何维权?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光缆坠落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通过类推适用法律,让可能加害的主体承担补偿责任,明晰了相关主体的安全管理义务。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2日凌晨,魏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省道行驶时,与坠落在非机动车道的光缆发生碰撞,导致其身体受伤、车辆及随身物品损坏。经交警部门调查,案涉光缆的所有权人及损坏时间均无法查明。魏某自行花费医疗费和车辆维修产生相应费用,且因伤请假3天产生误工损失,同时其佩戴的头盔、蓝牙耳机、项链等物品受损,此次事故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因无法确定案涉光缆的所有权人,魏某遂将甲、乙、丙、丁四家通信公司均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物品损失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四被告均辩称其非案涉光缆的所有权人,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时,被坠落到地面的光缆绊倒,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该坠落至地面光缆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经现场勘察,该坠落至地面的光缆已被清理,致其所有权归属及具体责任主体无法查明。但四被告均在事发区域经营有线宽带业务,其所属光缆均悬挂于事发地附近的电线杆,为该电线杆的实际使用人。现虽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案涉光缆的权属人,但电线杆作为构筑物,其悬挂光缆坠落的情形可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关于不明坠落物致害的规定。四被告作为构筑物的使用人,未能完全排除自身责任,为充分救济受害人、合理分散社会风险,四被告作为可能加害的构筑物使用人,应对魏某所受损害共同承担补偿责任。魏某因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403.53元。四被告应各按25%的比例补偿魏某的损失1600.88元。四被告补偿后,待后续查明具体侵权人时,可依法向其行使追偿权。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受害人遭受损害如何得到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构筑物及其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案涉电线杆为构筑物,其悬挂线缆坠落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坠落物风险、损害后果相似,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坠落物致害补偿规则,由可能加害主体承担补偿责任,符合该条款立法保护公共安全、救济无过错受害人的本意。 

四被告作为构筑物电线杆的实际使用人,无法举证完全排除自身责任,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由四被告作为可能加害的构筑物使用人,对原告所受损害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但后续若查明实际侵权人,四被告仍可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本案也警示各类公共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务必履行设施日常巡查、维护义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否则不仅可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可能因存在加害可能性承担补偿责任。



来源: 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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