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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学车缴费“陷阱”
作者:赵苑彤 发布时间:2026-06-03 11:11:09
如今,考取驾驶证已成为许多人的生活刚需。然而,学车报名缴费容易,退费维权却常遇难题。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驾驶证培训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数日后,刘某支付剩余培训尾款1620元,秦某向其出具总额为3100元的收据,明确该款项包含报名费、培训费等全部相关费用。刘某完成科目一线上学习后,因某学车公司未为其录入学籍,导致其无法预约科目一考试。为此,刘某多次向秦某催促办理学籍录入事宜。 2024年12月,在秦某的协助下,刘某前往案外驾校补录了相关学籍流程,但截至此时,刘某未参加任何科目考试,亦未接受过任何实操培训。2025年1月,某学车公司突然要求刘某额外支付350元市区练车费用,刘某对此不予认可并提出退费申请。该公司同意退还部分款项共计820元,并告知刘某,秦某系为其提供介绍服务的中介,并非公司员工。 次日,刘某就学籍相关问题向秦某核实,秦某称,因某学车公司已倒闭,无法为其办理学籍录入,此前协助其在案外驾校补录流程后,刘某已成为该案外驾校学员。因双方就退费及学籍处理事宜协商未果,刘某将秦某及某学车公司诉至法院。 刘某诉称,其自签订协议后,未参加任何科目考试,也未接受过任何培训课程,即便补录学籍后,二被告长期未协助其办理报考事宜,影响培训进度,且未兑现当初约定的练车服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某学车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其全部学车费用3100元,并协助其办理退学退档手续。 庭审中,秦某进行答辩,称其与某学车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对其中介身份并不知情。其在收取刘某3100元费用后,已向某学车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2300元,剩余800元为其应得的中介报酬。秦某辩称,其已履行中介义务,协助刘某补录学籍,现刘某已可正常预约考试;其对某学车公司要求额外支付350元市区练车费一事并不知情,且当初约定的3100元全包费用已涵盖所有相关培训项目,其不应承担退费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中,协议明确约定由被告公司为原告提供包括录入学籍、安排考试在内的完整驾驶培训服务,原告已依约支付全部培训费用,全面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然而,被告公司长期未为原告录入学籍,致使原告无法预约参加任何驾驶考试科目,且更换驾校补录学籍后又出现需要额外支付的350元场地转换费的情况。至此,该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确保学员能够正常参加考试”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主张要求解除与被告公司签订的《驾驶员培训服务协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退回学车费用3100元,法院认为,该学车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对全部费用的返还承担主体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某学车公司返还学车费用3100元,依法予以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报考驾照选择驾培机构时,务必擦亮双眼、警惕消费陷阱,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正规机构,仔细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合法资质,切勿轻信“快速拿证”“低价全包”“包过”等虚假宣传与口头承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时,务必逐条明确收费项目、学籍录入、培训课时、考试安排、违约责任及退费标准,拒绝模糊条款与“霸王条款”。缴费后妥善保管合同、票据、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等关键凭证。若遭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第一时间固定并留存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共同守护安全、有序、和谐的消费环境。
来源:
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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