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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能起诉自己公司吗?
作者:梁柯 刘媛媛   发布时间:2026-06-03 11:30:52


在企业经营中,公司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时有发生。但如果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把自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还钱,法院会怎么处理?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建设公司”)股东为杨某与广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投资公司”),杨某同时担任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认为两公司拖欠其代垫款项及工资等,杨某将某建设公司、某投资公司诉至法院,索要欠款905万余元及相关费用。 

杨某诉称,自2015年1月起,某建设公司、某投资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以其名义对外借款,款项包括其信用卡透支金额、某建设公司拖欠的工资及杨某父亲出借的现金等。双方结算后签订《欠款结算单》,明确两公司尚欠其9052722.7元,约定2023年10月30日前还清,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追索款项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两公司承担。因两公司未按期还款,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某建设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起诉某建设公司存在直接利益冲突。诉讼过程中,法院向某建设公司送达的诉讼材料,也是由杨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签收。经法院告知后,杨某及两被告均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选定的诉讼代表人及相应材料。 

法院指出,本案中杨某与某建设公司诉讼主体重合,且杨某提交的《欠款明细》载明欠款包含多个执行案件的款项,经查询杨某与两被告均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本案的处理直接关系到两被告债权人的利益,故法院不应受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一审裁定后,原告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需满足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 等条件。本案中,杨某既是原告,又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导致诉讼主体重合。某建设公司应选举与本案无明显利益关系的代表人参加诉讼,杨某与某投资公司作为股东,亦有配合协助的义务。经释明,双方未在指定期限内将选定的诉讼代表人及相应的材料提交给法院。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无法形成真正的对抗,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因此缺乏诉的利益,法院不予受理。 

法官提醒,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但同时也享有个人合法权益,不过当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利益或债权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遵循法定程序维权。若确实需要通过诉讼解决,需先依法选定诉讼代表人,明确各方诉讼地位,避免出现主体重合等影响诉讼合法性的情形,确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 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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