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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证”牟利终成空 合同无效还证无报酬
作者:叶婧涵 蒙秋美   发布时间:2026-06-03 11:36:56


专业资格证书是执业能力的法定凭证,更是行业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个人出借建筑资格证书牟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建筑资质管理制度,客观上亦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二级建造师证书出借合同纠纷案,认定涉案“挂证”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判决设备公司返还出借人证书,但驳回其索要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证书出借两年未获酬 诉至法院索费要证    

2022年9月,覃某与某设备公司达成口头约定,将其持有的二级建造师证、二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及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交由该公司使用,设备公司出具收条予以确认,并承诺每年支付使用费6000元。然而,直至2024年10月,设备公司既未按约定支付任何费用,也未返还上述证件。多次协商无果后,覃某将设备公司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三本证书,并支付两年零一个月的使用费共计12500元。 

庭审中,覃某当庭自认,其与设备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亦未实际参与该公司任何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设备公司则辩称,涉案证书已返还覃某,且覃某出借资格证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约定应属无效,公司无需支付所谓“使用费”。    

法院判决:协议因违法无效 返还证书驳回付费请求

江南区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对建筑企业的资质准入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企业需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更是明令禁止注册建造师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的行为。 

建筑工程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行业实行严格的资质许可和从业人员执业监管制度。本案中,覃某将其专业资格证书出借给设备公司牟利,却未实际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履行执业义务,属于典型的“挂证”行为。该行为使得设备公司在不具备相应实际执业能力的情况下违规使用资质,规避了国家行业监管,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潜在危害工程质量安全,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设备公司主张已返还证书,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覃某要求返还证书的诉求予以支持;而覃某基于无效合同主张的使用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覃某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挂证”行为风险大 守法执业是正道     

资格证书出借“挂证”看似“双赢”,实则暗藏多重法律风险。此类行为不仅违反行业监管规定,更可能导致相关民事协议无效,出借人既无法获得约定报酬,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借用证书的企业则可能因资质不符影响项目合规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持证人应珍视自身专业资质,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切勿因贪图小利出借资格证书,否则可能面临罚款、吊销注册资格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建筑企业亦应坚守法律底线,通过合法途径引进专业人才、完善资质管理,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任何试图通过 “挂证” 规避监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得不偿失。



来源: 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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