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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工伤保险+超期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工伤纠纷如何维权?
作者:陆昶明 发布时间:2026-06-03 11:45:25
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参保义务、用工单位安全保障责任及劳动者维权时效,是劳动权益保护的关键。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间遭受工伤后,若未及时完成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维权之路往往充满波折。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6日,冯某经A公司招聘后被派遣至B公司担任生产工人,当日与A公司签订一年期用工合同。同年5月17日,冯某在B公司生产车间作业时,被行吊吊运的重物夹伤左手,随即就医并住院10天,诊断结果为左拇指骨折、皮肤裂伤伴动脉断裂。伤愈后,冯某于2022年11月委托鉴定机构评估伤情,2023年1月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确认其损伤系本次事故直接导致,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2023年3月15日,冯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A公司、B公司2022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两公司支付2022年4月16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848.02元。同年5月17日,仲裁委裁决仅确认冯某与A公司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余请求未获支持。 2023年9月7日,冯某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同年10月16日以申请超出1年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同年11月28日,冯某再次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A公司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11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共55280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10385元、鉴定费1700元。2023年12月15日,仲裁委以其未完成工伤认定、请求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再次驳回申请。 冯某因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无法实现,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A公司劳务派遣至B公司工作期间,在B公司作业时受伤。经查,A公司未依法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且双方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原告无法完成工伤认定、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据此有权向相关责任单位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B公司作为用工单位,负有提供安全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的义务,其未尽合理安全保障责任致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充分尽到作业谨慎注意及自我安全防范义务,对自身受伤亦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酌定B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B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费用合计88437.8元,由被告A公司、B公司连带承担70750.24元,剩余17687.5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不按责任比例分担,由被告A公司、B公司全额连带承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劳动者因劳务派遣期间遭受工伤引发系列纠纷,核心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工伤维权程序及侵权责任划分等法律问题,具有典型警示意义。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用工单位则需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因用人单位未参保或超期未申请工伤认定导致无法享受该待遇,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民事赔偿。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时务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核实用人单位参保情况,留存工资流水、工作证等证据;发生工伤事故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及时就医,督促用人单位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自身需在1年内完成申报,切勿错过法定时限。 若无法通过工伤保险维权,可在3年诉讼时效内,依据《民法典》向过错方主张侵权赔偿,明确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维权应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借助专业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采取过激行为。增强法律意识、严守程序要求,是权益救济的关键。 来源:
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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