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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借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赵苑彤 发布时间:2026-06-03 11:50:50
借钱时没约定还款期限,对方不仅躲债拉黑,还辩称“过了诉讼时效”,借出去的钱难道真要打水漂?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10月17日向于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然而经于某多次催讨,陈某却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后续更是采取不接听电话、将于某联系方式拉黑等方式逃避债务。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10000元实为原告向其清偿债务,并非借款,双方也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未计利息。此外,即便法院最终认定该款项属于借款,原告已自认该笔借款于2016年到期,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曾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告转账支付10000元,被告抗辩称该笔款项系此前出借给原告借款的还款,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原告出借款项,被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就该10000元款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因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双方曾就还款时间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告可随时返还借款,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催告被告返还借款,明显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被告关于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过的抗辩,法院亦不予采信。基于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曾约定逾期利率,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法院按照以下计算方式予以支持: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1%的标准计付。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于某归还借款10000元及偿付逾期利息。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需要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自履行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应提高留存和收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如催要借款或债务人同意还款的短信、通话录音、聊天记录、邮件等,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或还款的,可以要求收款人出具借条。出具借条时应至少写明“借款金额+还款时间+违约责任”,大额交易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双重保障自身权益。 来源:
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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