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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茅台酒索赔26.4万元被驳回 维权需依法而行
作者:梁柯 刘媛媛 发布时间:2026-06-03 11:53:10
在酒类消费市场中,假冒伪劣产品引发的维权纠纷屡见不鲜,而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往往成为维权的核心关键。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茅台酒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系某服务公司负责人,长期通过被告李某及其经营的某酒业有限公司采购酒水。4月24日,杨某微信向李某下单12瓶茅台酒,付款2.52万元。收货后,杨某微信联系李某,称所购茅台酒是假冒产品,并协商将其中11瓶未开封酒送检。 随后,杨某将4月2日在李某处另购的未开封茅台酒(非本次诉争标的)送至市场监管部门,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此后,杨某据此向法院起诉李某等六名被告,主张4月24日所购12瓶茅台酒均为假冒,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损失共计26.4万元。 庭审中,杨某自认,4月24日所购12瓶酒已全部开封饮用,无法送检;送鉴样品实为4月2日所购批次;其主张的十倍赔偿明确针对4月24日交易。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主张案涉4月24日茅台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提交《产品辨认(鉴定)表》载明的送辨样品不能证明与案涉茅台酒相关,庭审中原告杨某亦认可送辨样品不是案涉4月24日的茅台酒,案涉茅台酒因已全部开封而不能作鉴定。原告杨某提交的《产品辨认(鉴定)表》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案涉茅台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李某在争议初起时即明确建议“拿整瓶酒去鉴定”,且当时尚存未开封酒品;原告称“因全开无法鉴定”,与沟通时的情形明显矛盾。因案涉茅台酒已全部开封,故诉讼中亦无鉴定的基础。 此外,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仅为个人主观观感,不能证明原告杨某的主张;其余证据多涉及双方其他交易往来,与本案无直接关联。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保护理性维权,但不支持“证据缺位”的索赔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所购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且证据需与主张的侵权事实直接关联。 在本案中,虽然送检的茅台酒经鉴定确实是假酒,但与案涉茅台酒并非同一批次,故无法证实,或者类推案涉茅台酒为假酒,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酒类等贵重商品时,务必留存完整的交易记录(如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商品原包装及未开封商品。若怀疑商品为假冒,应在保持商品完整性的前提下及时申请合法鉴定,避免因自行开封导致无法鉴定或证据失效;维权过程中需固定关键证据,确保举证链条完整。唯有强化证据意识,遵循法定程序维权,才能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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