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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仍冒用原公司名义行骗?法院:判刑并退赔
作者:赵苑彤 张显远   发布时间:2026-06-04 10:02:04


黄某原为某公司销售经理,离职后却仍继续使用原公司职务身份骗取客户货款。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黄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24274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利用其曾在某商贸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身份,隐瞒其已从公司离职的事实,通过虚构该商贸公司供销、进货信息的方式实施诈骗。黄某从其他粮油公司私自采购食用油,再以原公司名义销售给该公司既有客户,先后骗取十余名商户的信任,诱导商户们向其购买或提供食用油。然而,当商户付款后,黄某仅提供了少量货物,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经核实,本案涉案货款及货物价值共计242740元。 

2023年10月,黄某在南宁市江南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2427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诈骗罪成立。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骗商户是基于对黄某身份的认同而与其进行交易,并自愿向其交付款项或者食用油,其虽有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交易实施犯罪的行为,但是相关交易系由其本人虚构,且其在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与商户进行交易,并非履行公司职责,同时所获取的款项或者食用油并非其所在公司的财物,事后由黄某用于个人债务偿还、生活消费,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江南区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职务身份是基于职业信任的合法标识,绝非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无论是在职员工,抑或是离职员工,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冒用单位名义骗取财物的,均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难逃法律惩处。法官在此提醒,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要强化风险防范,注意甄别交易对象的身份,不能仅凭曾经建立的信任便仓促进行交易。要认真核实对接人员的交易权限、范围以及交易的真实性,尽量通过对公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以免上当受骗。此外,公司亦应加强对离职员工的管理,在员工离职后,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及时将相关事项告知合作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 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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