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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职业放贷”陷阱:无资质高息借贷合同无效
作者:梁柯 蒙永富 发布时间:2026-06-04 10:19:06
民间借贷作为资金融通的重要方式,在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广泛存在。合法合规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若出借人未取得放贷资质,却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反复提供借款,则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导致借贷合同无效,甚至无法主张利息等权益。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无放贷资质而合同无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2日,蓝某、唐某夫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42天并出具借条。同日,杨某向唐某转账30万元,唐某随即转回7000元。此后至9月23日,唐某每日陆续还款共计10.1万元。然而双方却对还款性质产生分歧,蓝某称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利息4000元、每周还本金5万元”,所还的10.1万元包含高额利息及部分本金。杨某则主张对方每日还款的4000元为本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蓝某、唐某共同偿还剩余本金19.9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被告蓝某辩称,其怀疑原告杨某为职业放贷人,本案涉嫌套路贷。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本案中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第十三条,“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除本案外还向多人(企业)出借款项并约定利息,银行流水亦显示其出借款项涉及人数多、次数频、金额大,借款人具有不特定性,且原告作为自然人无放贷资质,符合上述“无效”情形,故案涉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蓝某、唐某需返还实际收取的借款本金。借款本金30万元,扣除借款当日返还的7000元“砍头息”,再减去原告确认的已还款 9.4万元(10.1万元总还款中,7000元已单独扣减),最终需返还19.9万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对合同无效存在明显过错,为打击和遏制该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应在法律上进行否定性评价,则利息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此外,被告提出的“本案系套路贷”主张,原告如实支出出借款,因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虚增金额、制造违约”等套路贷行为,未获法院采信。 综上,法院确认原、被告借贷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蓝某、唐某返还原告杨某19.9万元,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本案按债务金额为19万元来履行给付。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产生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损失也可能因过错程度导致无法得到支持。本案判决明确了“无资质营利性放贷”的法律后果。法官提醒,自然人从事借贷活动需遵守法律规定,未取得放贷资质不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营利性放贷,否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利息诉求无法支持的风险。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来源:
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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