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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受损引纠纷,特殊财产权益如何维护?
作者:陆昶明 王小佳   发布时间:2026-06-04 10:30:52


坟墓作为承载生者对逝者哀思的特殊场所,其权益受损引发的纠纷往往兼具法律与情感属性。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村民坟墓受损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南宁市江南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在该村山坡开展清理违规种植桉树的工作(下称“清桉”)。2024年3月11日,李大、李二、李三、李四四人与其亲属到该山坡祭扫家族先人合葬墓时,发现坟墓被大量桉树枝覆盖,当即联系村委会清桉工作人员要求其到场处理,但村委会工作人员当日未前往现场处置。为恢复祭扫环境,李大等四人焚烧清理了坟上桉树枝,发现坟墓所立墓碑呈断裂状态。 

此后,李大等四人作为家族代表,就坟墓损坏赔偿多次与村委会协商未果。李大等四人认为,村委会清桉时未尽注意义务,将树枝堆于坟上,既造成修缮、重置墓碑等经济损失,也对其及亲属造成精神伤害。故将村委会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赔偿新立墓碑、修缮坟墓等经济损失共计5898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1357.38元。 

村委会辩称,其在开展清桉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未实施任何损害案涉坟墓、墓碑及其他财产的行为,不存在侵权事实。此外,李大等人提出的58980元经济损失尚未实际产生,也无相应票据佐证,同时该赔偿项目与金额缺乏合理性,存在预估虚高情形。村委会还表示,其并无侵权行为,李大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既无事实基础,也无法律依据。综上,村委会请求法院驳回李大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四原告先人坟墓周边清桉时,将树枝堆于坟墓处,四原告清理后发现墓碑断裂,在无证据证明断裂系原告自身行为或其他原因所致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应认定被告堆放树枝的行为导致墓碑受力不均断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坟墓这一具有特殊人格象征意义的场所堆放树枝,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墓碑断裂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墓碑是生者对逝者寄托哀思的物质载体,承载中华民族孝道文化与“生养死葬”传统。被告过错致墓碑毁损,既造成四原告重置、修复的直接损失,也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江南区法院综合考量损害发生时同类墓碑市场价格、必要修缮费用、被告过错程度及国家倡导的文明、节俭、环保殡葬文化等因素,最终酌定由被告向四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含误工损失)15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说法        

坟墓、墓碑兼具财产属性与人格象征意义,受《民法典》第1165条保护。行为人因过错致坟墓、墓碑毁损的,构成侵权,应当赔偿重置、修缮费用及误工损失;同时因伤害生者祭奠情感,可酌予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民法典》第1184条,损失按“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法院支持的费用须是真实、必要、合理,与损害直接对应,且符合国家倡导的“文明、节俭、环保”殡葬政策,否则难以得到支持。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集体组织在开展野外作业时,一定要提前排查区域内坟墓、私产等特殊客体,作业中采取防护措施,遇问题及时与权利人沟通;公民发现权益受损时,首要任务是通过拍照、录像固定现场证据,切勿擅自破坏现场;主张赔偿时,需基于实际损失提供发票、付款凭证等真实依据,明确赔偿项目与损害的关联性。



来源: 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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