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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游戏装备用了虚拟货币?法院:损失自担
作者:赵苑彤   发布时间:2026-06-04 11:07:38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普及,游戏道具交易日益频繁,使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道具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然而当使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道具发生纠纷时,消费者的权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6日,小覃为购买游戏装备向“u商”范某转账87516元,用于购买某交易平台的11700个usdt(以下简称“u币”),并要求范某将u币转给张某,由张某向上游卖家购买游戏装备。范某声称当日已完成u币转账,而张某却告知小覃与卖家的游戏装备交易“卡在链上”。次日,张某又称卖家账号已被冻结且卖家失联,并向小覃发送卖家账号及已转给卖家11200个u币的截图。小覃因怀疑被诈骗遂报案,公安局随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小覃遂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范某、张某共同向原告小覃返还货款8751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421.88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保护的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利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小覃诉请要求范某、张某返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该款项为交易虚拟货币用于购买游戏装备的款项,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督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1年9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已经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在本案中,原、被告的交易模式为以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或买卖为手段,达成以虚拟货币购买游戏装备的目的。原告小覃的起诉是源于虚拟货币交易,该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或买卖业务,属于未经批准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当事人之间关于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引发的风险不属于法律评价范畴,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且上述《通知》还明确“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故本案买卖虚拟货币款引发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故对于原告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江南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小覃的起诉。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并非“法外之地”,而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高风险领域。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具体到本案,小覃为购买游戏装备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本质上属于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行为,是一种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或买卖业务,属于未经批准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当事人之间关于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引发的风险不属于法律评价范畴,故小覃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虚拟货币交易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点,也使得交易双方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正如本案中出现的“卖家失联”“交易卡链”等情况,充分暴露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的高风险,对此,法官提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存在极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类似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大家务必增强防范意识,切勿参与此类交易。



来源: 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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