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未通知搬迁致服务中断 法院:商家违约需担责
作者:黄爱纯 银小梅   发布时间:2026-06-04 11:19:37


延长车辆使用寿命,定期保养车辆是常见做法。但若购买的汽车保养套餐因商家未告知而搬迁地址导致无法使用,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费及赔偿?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梁某在广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价值1740元的基础保养套餐,并于当日签订《某公司基础保养套餐合同》。该套餐包含4次车辆保养,梁某当天完成了第一次保养。此后,梁某发现该公司原经营场所已搬离,多次拨打其售后服务电话均无法接通。梁某还发现该公司变更了经营地址,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执法人员联系法定代表人蒋某,蒋某表示无钱退还并拒接电话。 

庭审中,梁某自述广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搬迁的办公地址仅为五楼的一间办公室,仅开展汽车租赁业务,无其他经营场所,已无法提供汽车保养服务。梁某认为该公司未通知其撤店,导致剩余3次保养无法使用,造成经济损失1305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广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剩余费用1305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赔偿,按退一赔三标准共计赔偿3915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某以预付费用方式向被告广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四次车辆保养服务,双方成立预付式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按约提供服务。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搬迁店址,且未告知新地址;根据原告陈述,新地址无法提供预付的保养服务,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搬迁前后的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原告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采信。现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剩余3次保养服务无法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某公司基础保养套餐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1305元(1740元÷4次×3次)的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惩罚性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上述情形而构成欺诈行为,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江南区法院判决被告广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梁某服务费1305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在汽车保养等服务领域较为普遍,但部分经营者收取费用后,因搬迁、停业等原因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本案中,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即擅自搬迁,且新经营场所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款项。但"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需以经营者存在欺诈为前提,本案证据不足故未支持。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预付消费时需谨慎,若不慎跌入预付式消费模式陷阱,也要注意保留服务合同、消费凭证等相关证据,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 江南区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