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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排水沟引发的家族矛盾
作者:梁柯 王小佳 发布时间:2026-06-04 11:22:37
一条排水沟,原是兄弟俩友爱互助的见证,然而多年后,又因这条排水沟的使用产生纠纷,导致伯伯把亲侄子告上了法庭,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家族亲戚间因排水沟而起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杨大与杨二是兄弟关系,杨大经营的7亩鱼塘与杨二的5亩林地相邻。多年前,经杨二同意,杨大在鱼塘北侧山岭开挖了一条长约100米的排水沟用于泄洪,避免洪水灌入鱼塘,该沟途经杨二的林地。杨二去世后,其儿子杨小明接手林地,双方因排水沟使用产生争议。2024年,杨小明及其妻子填土堵塞排水沟,导致无法正常排水,同时在林地上开挖三条直对杨大鱼塘的水沟,用于排泄山洪。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村委会派调解员勘察走访。由于双方分歧过大,调解无果后,杨大诉至法院,要求杨小明清除原排水沟的填土并将新开挖的三条水沟填平,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条“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及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之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正确处理排水等相邻关系。本案中,排水沟虽途经杨小明林地,但排泄山洪已形成稳定生产秩序,杨小明未能举证证明排水沟严重影响其经营,其擅自填埋的行为导致山洪排水受阻而径直灌入鱼塘,损害了杨大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支持杨大要求清理排水沟填土、恢复排水的诉求。 对于杨大要求填平三条水沟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之规定,法律对于相邻排水关系的保护,以必要限度为前提。本案中,该三条水沟位于杨小明林地,杨大未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影响鱼塘经营,且原排水沟恢复后其利益已获保护,此项请求超出正常经营必要,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杨小明清除案涉排水沟填土并恢复原状,同时驳回杨大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属于物权保护纠纷的一种,是指当他人的行为对权利人行使物权(如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造成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权利人可依法请求排除妨害,以恢复物权的正常行使状态的一类案件。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民法典》精神,尊重自然排水流向,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擅自改道、阻塞或填埋排水沟,不仅损害他人权益,更可能因妨碍排水而承担法律责任。若因排水、通行需利用邻地,务必以“最小损害”为前提,协商先行;如已造成妨碍,则须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在日常相处中,亲戚、邻居间应该互相关爱、彼此理解,若权利遭到侵犯时,也应保持冷静和理性,选择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来源:
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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