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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离岗致老人出事,家属能否追责?
作者:林尧 叶婧涵   发布时间:2026-06-05 10:15:32


随着老龄化进程加快,社会对护理人员的需求日益增长,但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客观存在。若护工在老人治疗期间擅自离岗导致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家属能否追究其责任?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刘先生的父亲刘某因脑出血被送往医院救治。因需要人陪护,刘先生于2022年11月开始雇佣廖某对刘某进行看护。2022年12月21日,刘某转至医院中医科继续接受治疗,该科室于22日对刘某进行雷火灸治疗过程中引发火灾,而此时廖某未陪护在刘某身边,外出打水。火灾造成刘某重度烧伤并引发多项并发症,最终救治无效死亡。医院后向刘先生出具《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死亡证明主要载明,死者为刘某,死亡日期为2023年1月14日,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 

刘先生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通过微信向廖某支付护工费共计10610元。刘先生认为廖某在刘某进行雷火灸治疗过程中离开,没有及时发现烧伤事故,未尽到相应的职责,遂将廖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向刘先生返还护工费1061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庭审中,原告刘先生称医院已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廖某在病人接受雷火灸治疗的过程中离开,没有及时发现烧伤事故,应承担护工失责的责任。被告廖某辩称其在医院的看护工作只负责把病人送到相应的病房,治疗工作是由医院的医护人员开展,发生事故时自己第一时间参与抢救,且医院已经承担了所有的费用,刘先生要求返还护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先生雇佣被告看护生病的父亲,被告廖某收取其护工费,双方建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在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中,被告作为护工的主要义务是帮助病患,协助患者满足营养需要,维护患者安全,观察患者病情等事宜。因被告护理的对象是身体存在疾病,难以自理的患病老人,故其在履行服务合同时应尽到审慎、细心。从被告在庭陈述的内容看,被告在看护刘某的过程中,确实未尽充分的审慎注意,具有一定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定被告廖某应承担20%的违约责任。鉴于原告已支付10610元的护工费,被告应将2122元(即10610元×20%=2122元)返还给原告。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江南区法院判决被告廖某返还原告刘先生护工费2122元,并驳回刘先生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护工在老人治疗期间离开而未能及时发现事故,违反了服务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护工作为护理人员,其职责包括全程监护老人治疗过程,确保其安全。护理工作关乎老年人、病患等弱势群体的生命安全,家属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护工的工作内容和责任,确认护工的相关资质,保留合同、付款记录、护理记录等,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权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 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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