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我把你当好邻居,你拿我当“提款机”
作者:刘绍锋 梁柯   发布时间:2026-06-05 10:50:19


一段原本和谐的邻里关系,却因一把钥匙走向了令人意想不到的结局。刘先生出于对邻居唐某的信任,将家门钥匙托付给她保管,然而唐某却利用这一便利,在长达五个月的时间里,频繁出入刘先生家中实施盗窃。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判决。

基本案情       

刘先生和唐某住在同一栋楼的上下层,平日里相处得十分融洽。2024年6月,刘先生因外出办事,便把家门钥匙交给唐某帮忙保管。随着时间推移,唐某的心中逐渐起了贪念,不仅利用保管的便利私自配了一把备用钥匙,还经常趁刘先生家中无人之际入门实施盗窃,每次盗取现金人民币几十元至上百元不等。在长达五个月的时间里,每月盗窃次数竟多达近二十次。 

2024年11月,刘先生从唐某处取回钥匙,但唐某仍利用私配的钥匙继续进入刘先生家中行窃,直到刘先生发现家中现金与其卖货生意收入不符后在屋内安装监控,才发现频繁出入家中盗窃的竟是自己一直信任的邻居唐某。 

法院判决 

公安机关通过对监控视频的核查发现,仅一周内唐某便通过私配钥匙进入刘先生家盗窃达八次之多,累计盗窃现金达一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此外,其家属也积极赔偿了刘先生大部分的损失,虽然没有得到刘先生的谅解,但这些情节在量刑时被法院予以考虑。 

最终,江南区法院依法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案件宣判后,唐某息诉服判,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为钥匙保管不当而引发的盗窃案件时有发生。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与人交往时,要时刻保持安全意识。不要轻易将家门钥匙交给他人,即使是关系亲密的邻居也不例外。同时,一旦发现家中财物被盗,要及时报警,并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公安机关能够顺利破案。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唐某的行为不仅让自己陷入了法律的制裁,也破坏了原本和谐的邻里关系。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江南区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