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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运输超载酿成惨剧,责任如何厘清?
作者:田野 发布时间:2026-06-05 11:50:59
驾驶大货车帮人运货超载男子撞上山崖后身亡,家属将托运方、工程原总包方、分包方等全部起诉至法院,责任该如何划分?请看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24日,个体运输司机老黄在托运方童老板的安排下,驾驶一辆核定载重的重型货车,前往马山县某某项目工地,负责将三块大型配重铁板运往某某高速路口的停货场。当日上午11时许,老黄驾驶装载了三块巨大铁板的严重超载(相当于车辆载重的两倍多)货车沿临时修建的山路行驶。该山路弯曲陡峭,且路面崎岖不平,当车辆行驶至一处下坡急弯路段时,由于车辆重心发生偏移摇摆,致使车辆失控撞向路边山体,造成老黄当场死亡及车辆严重损毁的事故。 老黄的家属悲痛万分,认为托运方童老板、工程原总包方、分包方以及后续吊装方均存在过错,未尽安全管理责任,遂将四者告上法庭,索赔6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剖析。法院认为,童老板负责联系车辆为现场吊装作业方运输设备配重板。老黄自带车辆,按童老板指示完成特定运输任务并收取固定运费,不受童老板日常管理支配。法院认定双方构成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同时,童老板负责组织车辆将吊装方的配重板运至指定地点交付,吊装方支付报酬。法院认定双方构成承揽关系。 原总包方负责的道路等工程已于2019年11月30日验收合格,其负责的吊装工程已于2020年7月25日全部结束,并于2020年7月28日移交建设单位并撤场,事故亦发生在近两个月之后。 在责任划分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老黄作为专业运输司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车辆载重能力和超载的危险性应有清晰认知,但其未拒绝严重超载运输,且在装载固定方式存在明显隐患的情况下仍然冒险上路,对运输安全疏于注意,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法院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 童老板作为组织运输的一方,应当了解所托运货物(配重铁板)的重量、性质及运输车辆的基本载重信息,但其未核实车辆载重极限,未确保货物以安全方式装载,放任严重超载运输,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法院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 同时,由于总承包方及分包方的道路及工程已验收合格,且在事故发生时早已撤场并移交,与本次运输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吊装方作为配重板所有者和运输工作的定作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童老板在组织运输过程中(如告知货物准确重量、要求安全装载方式、选择合格车辆等)的具体指示或管理存在过错,且童老板作为承揽人应自行负责运输安全。法院认为其不承担责任。 最终,综合考虑老黄及被告童老板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老黄承担80%的责任,童老板承担20%的责任。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了逐一核实。最终,根据责任划分比例,被告童老板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童老板在上诉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这起发生在临时施工道路上的惨剧,虽然定性为运输合同纠纷,却以生命的代价为我们敲响了运输安全的警钟。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承运人和托运人,运输安全无小事,任何疏忽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运输安全规定,确保运输安全;托运人在委托运输任务时,也应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并确保货物装载安全。 同时,这起案件也暴露出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道路等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符合安全标准,为施工车辆提供一个安全的运输环境。 最后,法官希望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和宣判,能够引导公众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安全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敬畏规则,敬畏生命,方能避免悲剧重演,守护千家万户的平安幸福。 来源:
马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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