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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奶茶喝出苍蝇?法院:赔偿1000元!
作者:李 杏 潘燕芳   发布时间:2026-06-05 12:12:10


女子喝奶茶喝出苍蝇,因与店家协商赔偿不一致,将奶茶店起诉到法院。双方各执一词,最后结果如何?来看看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佳佳(化名)到某奶茶店购买珍珠奶茶,堂食过程中,佳佳喝到异物,遂将异物吐到地上。经辨认,异物竟是一只完整的苍蝇,佳佳用纸巾将苍蝇拾起并拍照、录像留存,同时与工作人员沟通。起初工作人员仅同意退款并重做一杯,佳佳拒不接受,将某奶茶店投诉到相关部门。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某奶茶店同意赔付200元,但佳佳坚持要求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进行赔付。双方协商不成,佳佳遂将某奶茶店诉至法院,要求某奶茶店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200元、误工费 1000元、交通费600元及赔偿金1000元,合计2800元。 

某奶茶店称,店铺证件齐全,食品原材料全部密封加盖,合法经营生产,经相关部门检查未发现问题,佳佳无法证明苍蝇是从杯中喝出,且佳佳从开封奶茶到发现苍蝇间隔十几分钟,不排除苍蝇在开封后飞入奶茶的可能。工作人员知悉后第一时间愿意退款并十倍赔偿,而佳佳张口就索要1000元,索赔金额过高。 

法院审理 

佳佳与某奶茶店均确认珍珠奶茶从购买至发现苍蝇、商谈解决均未离开某奶茶店管理和服务的区域。根据佳佳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照片、视频、与商家的交涉过程、相关部门的调解记录等形成了证据链,达到了高度盖然性这一证明标准,符合佳佳陈述饮用过程中发现异物后吐出的事实。某奶茶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异物系佳佳自外部带入、开封后混入或铺面地板原有该异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某奶茶店负有保障食品在制作、盛装、交付全过程符合安全标准的法定义务,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由某奶茶店承担。 

法院认为,某奶茶店非故意或刻意造成本案侵权,且未对佳佳的人格尊严造成侵害,对于佳佳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佳佳未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进行举证,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佳佳主张按照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某奶茶店作为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向佳佳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而佳佳在饮用奶茶时吐出苍蝇,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奶茶店向佳佳支付赔偿金1000元,同时驳回佳佳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奶茶店已向佳佳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要保留好购买凭证、消费小票等,如发现食品有异味、异物、包装破损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应立即停止食用或饮用,对问题食品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及时向商家反映。在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有权要求合理赔偿,如商家拒绝赔偿,可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投诉举报,必要时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商家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详细的卫生清洁制度,定期对操作间、设备和餐具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不合格产品要立即下架和销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 马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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