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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一棵苦楝树砸坏沉香树苗,责任如何认定?
作者:唐宁、潘燕芳 发布时间:2026-06-08 09:46:03
伐树在农村属于常见情况,因树木砍伐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时有发生。若他人未经许可擅自砍伐自家的树,并在作业过程中造成自家的树苗受损时,赔偿责任应当如何认定?通过下面这一案例,来看看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最终如何认定各方责任? 基本案情 老王、赵甲、赵乙三人在某自然村一带砍伐树木时,路过的老李向其三人售卖一棵苦楝树,最终以3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老王、赵甲、赵乙砍伐该苦楝树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及未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导致苦楝树倒下时压断张三种植的20株沉香树苗。 事后,老王等人才得知所砍伐的苦楝树实际属于张三所有,老李售卖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张三因树木与树苗受损,要求老李、老王、赵甲、赵乙四人共同赔偿损失,但协商未果,遂将四人诉至宾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老李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将属于原告张三所有的一棵苦楝树以300元价格出卖给被告老王,致使被告老王误将该树砍伐,被告老李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老李作为本案砍伐涉案苦楝树的实际侵权人,应当对砍伐苦楝树的行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就砍伐过程中压倒原告的20株沉香树苗的损害事实而言,被告老王作为砍伐作业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组织被告赵甲、赵乙进行砍伐作业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导致树木倾倒时压毁了原告张三的20株沉香树苗,该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鉴于被告赵甲、赵乙系受被告老王雇佣从事劳务活动,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劳务关系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沉香树苗被压毁的损害后果,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老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老李支付原告张三一棵苦楝树的赔偿金300元,被告老王支付原告张三的20株沉香树苗的赔偿金5600元,同时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理 当事人在伐树过程中,多以口头约定为主,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缺少对双方相应法律责任和风险责任的约束,操作过程中如未规范作业,容易引发衍生纠纷,损害他人权益。 本案系砍伐一棵苦楝树引发的纠纷,看似小事,实际牵涉着财产权属、过失侵权、合理赔偿以及劳务关系。一是树木权属问题,老王与老李之间关于苦楝树的交易中,老李无权处分他人的苦楝树,事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二是过失侵权问题,老王砍伐树木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张三的沉香树苗被压断,损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三是合理赔偿问题,苦楝树与沉香树苗的价值均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三的索赔金额合理有据;四是劳务关系问题,赵甲与赵乙系老王雇佣的伐树工人,在伐树过程中操作不当引发的侵权问题,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老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
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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