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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逾期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作者:潘燕芳   发布时间:2026-06-08 10:14:30


驾驶证到期未及时换证,驾驶人发生事故致人受伤,保险公司该赔吗?赔偿责任该如何厘清?一起来看看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小帅(化名)驾驶小型轿车碰撞正在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的小美(化名),造成小美受伤住院及车辆损坏。因小帅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期间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小美夜间横过机动车道时,遇到车辆临近时折返,其二人对该事故发生所起的的作用以及过错相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帅和小美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时,小帅所驾驶的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在保险期间内,但小帅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一年。因赔偿问题,小美将某保险公司及小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上述事故损失238465.33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小帅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间的无驾驶资质驾驶车辆的情形应视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况,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小美的损失应直接向侵权人小帅主张,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仅承担垫付责任且有追偿权。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小帅在事故发生时确实存在逾期未换证的行为及事实,但该事实并不属于“驾驶人无驾驶证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驾驶证超出有效期与未取得驾驶证有本质区别,虽均为违法行为,但性质不同,被告小帅逾期未办理换证行为可以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并不等同于驾驶证无效,而仅系驾驶资格受限,应属于“注销可恢复”情形,并不等同于完全丧失合法驾驶资格状态,且本案交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亦未认定被告属于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注销,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不能作扩大解释,且被告小帅已于事故发生后恢复了驾驶资格,并颁发新的驾驶证,新证载明的有效期涵盖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小帅逾期换证,事发时无驾驶资格,且驾驶证已被注销,交强险仅承担垫付责任且有追偿,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某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过错责任,本案原告小美的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的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0%,原告自负50%为宜;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上述保险限额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小帅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美事故损失189173.1元;同时驳回原告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理 

驾驶证系公安机关颁发给驾驶员的证明其驾驶车辆的资格证书,其资格证系国家机关对驾驶人作出的行政许可的确认,驾驶证是否属被注销或吊销,应属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出书面或者相应措施注销驾驶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法官提醒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长期,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广大驾驶员应定期检查驾驶证有效期,提前办理换证手续,降低事故发生后的理赔风险,避免因驾驶证过期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和不便。



来源: 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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