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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人吐口水被打伤,法院:自身过错担责20%
作者:朱明明、何丽君 发布时间:2026-06-08 10:17:19
朝他人吐口水是一种有违社会道德准则的不文明、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用吐口水的举动挑衅他人,被殴打至受伤的后果由谁来买单? 请看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甲与张某乙系叔侄关系,两家房屋相邻但关系并不融洽。某日,张某乙母亲站在张某甲隔壁邻居家与他人闲聊时,张某甲在自家门口朝着张某乙母亲所处位置方向吐口水,张某乙认为该不文明行为是张某甲针对自己母亲做出的,双方遂发生口角,张某乙继而殴打张某甲。事发后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张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张某甲因此产生各项损失5万余元。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决定释放张某乙。后因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事项协商未果,张某甲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乙因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对张某甲实施了殴打的侵害行为,导致张某甲受伤住院治疗,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张某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考虑到两家关系原本不睦,本案事件又系因吐口水而引发,该行为既不文明又对他人具有侮辱性,故张某甲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应依法减轻张某乙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次事件发生的起因、双方过错程度,应酌定张某甲的损失由张某乙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甲自负20%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乙赔偿张某甲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系因不文明行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受害人过错对侵权责任的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某甲与张某乙两家关系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就已存在矛盾,张某甲“吐口水”行为破坏社会文明秩序,而张某乙殴打他人属于肢体暴力,本案裁判需达到维护社会文明秩序与制止暴力行为的目标,张某甲“吐口水”在先,存在事先挑拨的主观故意,系引发肢体冲突的直接原因,确定受害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比例,已经考虑到其的过错责任,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相当,但张某乙对张某甲的殴打属于违法侵权行为,对张某甲的身体造成了较大的伤害,不能因张某甲存在过错而免除张某乙的赔偿责任。裁判最终体现了对受害人过错的惩戒,也避免过度削弱侵权责任。 不文明行为导致打架的这个问题,代表着人们对公共场合秩序维护的关注和关切。而受害人即便未参与打架,但打架事件因其不文明行为而引发,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不必然需要侵权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
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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