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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伐林木放任腐烂,这笔“糊涂账”谁来买单?
作者:宋辉斌 发布时间:2026-06-09 10:44:13
在农村生产经营活动中,林木误伐纠纷时有发生。假如林木是多手转卖后导致的误伐,谁才是侵权人呢?如果所有权人对被误伐的林木一直不处置,扩大损失是否全部由侵权人承担?一起来看广西横州市法院审理的这起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老王通过受让承包经营了H村的14.1亩林地,拥有了该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2023年10月,老钱和老赵签订《买卖合同》,将自己在H村的另一块林地承包经营的林木出售给老赵,并现场指界。随后,老赵又将林木转售给老何。巧合的是,老王承包的林地与老何经多手转让后购买的林地正好相邻。由于前后信息传递的误差,2023年11月,老何组织工人在砍伐时,越过了界限,误伐了老王拥有合法权益的林木。 纠纷发生后,各方到当地司法所寻求调解,但双方意见不一致,未能调解成功。2023年11月,老王向当地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老钱、老赵、老何的刑事责任,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经过复议、复核、立案监督,均维持该决定。随后,老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老钱、老赵、老何三名经手人一并告上法庭,诉请三人共同赔偿林木被砍伐的经济赔偿金160000元、育苗补种的经济损失20000元、为维权而付出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和律师费等经济损失300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诉讼中,经专业评估机构鉴定,涉案林木在2022及2023年度的评估价值分别为52800元和485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各方法律责任。老何作为直接砍伐行为人,在林地界限未明确的情况下,未履行审慎核实义务即组织工人砍伐,导致误伐老王林木,存在明显过错,老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老钱将林木出售给老赵时,已将林木界限告知老赵。老赵将林木转售给老何,证人证言以及司法所调解记录和笔录证实,老赵和老何已去看过林木现场并向老何告知林木的界限。老钱、老赵作为第一、二手出让方均已履行告知林木界限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老王诉请要求老钱、老赵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林木损失认定。老王提交了2022、2023年度采伐许可证作为林木损失的评估材料,本案误伐林木的行为发生在2023年11月,故采纳2023年度评估报告作为认定本案林木损失的依据。该报告以老王提供的真实合法采伐许可证为基础,结合市场价格等因素,认定涉案林木价值为48500元。因此,法院认定,误伐时林木的价值为48500元。 关于责任分配方面。老何误伐了老王的林木并不必然导致林木损失,如果及时将误伐的林木出售,就不会导致林木腐烂、毁损。但是,在双方对林木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老王没有及时出售林木止损,亦没有让老何出售、处理误伐的林木,这是导致林木毁损、损失的主要原因。综合考量事发原因、双方的主观过错、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确定老王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责任,应对林木损失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确定,老何对误伐林木的损失向老王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老何向老王赔偿19400元(48500元×40%),老王自行承担林木损失60%的责任。 关于老王主张的育苗补种损失及维权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本案中,老王因维权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主要是发生在追究老钱、老赵、老何刑事责任阶段产生的费用,且老王在本案中存在较大的过错。故,老王诉请要求老钱、老赵、老何承担误工费、交通费,法院不予支持。同理,老王、老钱、老赵、老何未对律师费的承担进行约定,而老王主张的育苗补种损失无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老何赔偿老王林木损失19400元并驳回老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日常林地经营中,茉小法在此提醒:一、明晰界限是林地经营与林木交易的基石,无论是买卖还是转包,都必须实地精准勘验林地的界限并签订书面协议,从源头杜绝林木被误伐等纠纷。二、受让方应主动核实林木的权属,要求出卖人或出让方提供相应的林地、林木权属证书,必要时可邀请村委会、林业站等第三方参与确认,以保障自身权益。三、在发生林木被误伐等侵权事件后,权利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例如及时处置被伐林木;若因消极处置导致损失扩大,其自身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
横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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