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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麻将馆突发疾病死亡,经营者该不该赔?
作者:申媛媛   发布时间:2026-06-09 10:50:48


打麻将,是最常见的一种娱乐活动之一。但顾客在麻将馆突发疾病死亡,责任该如何认定? 

近日,广西横州市法院审结的一起发生在麻将馆内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麻将馆老板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5%的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日11时许,黄阳来到秦宇开设的麻将馆打麻将,一直到下午17时51分结束。17时55分,黄阳坐在馆内的沙发上,同桌的其余三人陆续离开,但馆内还有其他牌友。18时07分,黄阳卧躺在沙发上,秦宇上前看了一眼后走开。至18时17分,馆内的其余牌友均已全部离开。18时23分,黄阳从沙发上滚落下来,秦宇上前观察后便离开,但在其之后打扫馆内卫生的过程中多次走到黄阳身边观察情况。18时41分,秦宇拨打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后将黄阳送往医院抢救。2024年5月6日,黄阳治疗无效,死于脑出血。 

黄阳的继承人李海英等认为,秦宇未能及时救助导致黄阳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但黄阳系因自身突发疾病,故愿意减轻秦宇50%的责任,遂诉请秦宇赔偿一半经济损失5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法院审理 

一、秦宇对黄阳死亡的发生具有过错。秦宇作为案涉场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黄阳的人身财产权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案证据表明,秦宇从18时07分发现黄阳卧躺在沙发上,至18时23分发现黄阳从沙发上滚落下来,再到18时41分拨打急救电话,秦宇在近半小时的时间内未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对黄阳面临的危险予以防范,未尽到正常人应尽的谨慎的注意义务。故秦宇对黄阳死亡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本案中,黄阳非因秦宇开设的场馆存在安全隐患而引发疾病,黄阳自身疾病的发作也超出了秦宇可预见的风险范围,且秦宇开设该场馆仅向黄阳收取了小额的场馆使用费用,在秦宇履行了求助义务的情况下,其主观过错小,仅承担次要责任。李海英等主张秦宇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 

三、黄阳系自身突发疾病,应相应减轻秦宇的责任。秦宇仅在黄阳发病过程中未能及时履行必要的救助义务,但黄阳最终死因是脑出血,其在患有多项疾病的情况下仍长时间打麻将,最终导致自身疾病发作,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故结合双方的主客观原因、侵权力大小、过错程度和损害结果等因素,最终认定被告秦宇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95%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秦宇向李海英等赔偿51571元(1031425元×5%),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经营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经营者对进入服务场所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主体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诸如棋牌室、宾馆、餐厅、停车场、咖啡馆、酒吧、茶座、理发店等一系列场所经营者,应当做好对店铺设施的安全维护,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经营场所提供的设施和服务本身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同时,广大公众作为自己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公共场所或参加群众性活动时,由于人群相对密集且人员组成复杂,发生突发情况的可能性更大,这更要求我们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时刻保持谨慎态度。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或身体不适,应及时向他人求助,最大程度减小自身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 横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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