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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私自驾驶未投保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谁买单?
作者:申媛媛 发布时间:2026-06-09 11:07:11
“熊孩子”将家中的摩托车开到学校交由同学驾驶,因同学驾驶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谁应担责?若车主未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应如何赔偿? 近期,广西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未成年人私自驾驶摩托车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小蔡父母、摩托车管理人小邓父亲分别承担80%、20%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2日放学期间,小蔡(13岁)驾驶摩托车搭载同学小邓(14岁)一同回家,卢某驾驶电动车在小蔡车同向前方行驶。因小蔡实线超车,遂与卢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蔡负事故全部责任,卢某和小邓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小蔡父母和小邓的父亲分别赔偿了卢某2000元,后因赔偿余款协商未果,卢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小蔡父母(小蔡的监护人)及小邓父亲(小邓的监护人)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38949.49元。经查,小蔡所驾驶的摩托车为小邓父亲所有,其并未对该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事故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以及责任应如何划分。 法院审理 关于事故责任的主体如何认定? 一、卢某虽驾驶无号牌电动车,但该行为与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关,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不负事故责任,且小蔡父母及小邓父亲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推翻该认定书确认的事实,故法院据此认定卢某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二、小蔡父母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应对小蔡的过错承担监护人责任。三、小邓明知小蔡没有驾驶资格仍向其出借车辆,存在过错。小邓父亲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未妥善保管车辆,致使小邓擅自驾驶并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亦存在过错。小邓父亲作为小邓的监护人,应对自己及小邓的过错向卢某承担责任。综上,结合小蔡、小邓及小邓父亲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蔡父母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邓父亲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关于卢某所受损失如何确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卢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合计42429.5元,扣减已获赔的4000元后,卢某应受偿的损失数额为38429.5元。小蔡父母扣除已赔付的2000后还应赔付31943.6元(42429.5元×80%-2000元);小邓父亲扣除已赔付的2000元后还应赔付6485.9元(42429.5元×20%-2000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小邓父亲作为投保义务人但未投保,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小蔡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各方实际赔付的数额总和不应超出卢某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本案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包含医疗费用赔偿项下18 000元及伤残赔偿项下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计19679元,两项合计37679元(18000元+19679元),因该数额超出小蔡父母应赔付的31943.6元,故法院认定小邓父亲以31943.6元为限与小蔡父母共同承担责任。即小蔡父母应赔付31943.6元,而小邓父亲不仅应赔付6485.9元,还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31943.6元范围内与小蔡父母共同承担责任。 小蔡父母及小邓父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摩托车与驾驶汽车一样,必须申领驾照,且要求年满18周岁。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完全,辨认与控制能力较弱,缺乏基本的驾驶常识与技能,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损害时,未成年人监护人、摩托车所有人及管理人均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家用车辆的管理,从源头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除了以上措施,车主还应及时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交强险作为法律强制的“底线保障”,在事故发生时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人权益,减小事故损害,还能有效降低车主自身的经济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
横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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