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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实习合同,离职讨薪难?法院判决给答案
作者:韦钧壬   发布时间:2026-06-09 11:25:59


实习没签书面合同,工资由老板个人微信发放,离职后追讨工资却遭遇“踢皮球”,在校实习生巫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辛辛苦苦工作一个月,工资却迟迟要不回来。这场纠纷的核心争议的是:巫某的劳务关系到底在谁之间?工资该由谁来支付?请看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巫某是某大学的在校实习生,2025年2月,经廖某面试后,他顺利入职某公司开始实习,双方当时只做了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廖某和巫某明确约定,每月工资为3000元,按月发放。

入职后,廖某分别于2025年3月17日、4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巫某支付了工资:3月17日转账1286元,备注“2月份工资”;4月16日转账3000元,备注“3月份工资”,两次转账均由廖某个人操作,并未通过任何公司账户。 

2025年5月3日,巫某通过短信告知廖某自己不再继续实习,同时要求结算4月份的工资。廖某回复称,工资肯定不会少,让巫某按离职流程办理,还表示工资会在次月15号左右发放。 

可约定的发薪日过去后,巫某迟迟没有收到4月份的工资。他多次向廖某追讨,却始终没有结果。后巫某了解到该公司实为某某婚恋公司,遂将廖某和该婚恋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向自己支付拖欠的劳务费(4月份工资3000元)。庭审中,巫某、廖某以及该婚恋公司,均认可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廖某也承认工资通常在次月15号左右发放,但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重点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审理:一是巫某的劳务关系到底建立在谁之间?二是拖欠的工资该由廖某还是婚恋公司支付?    

庭审中,廖某辩称,自己并非实际雇主,只是受婚恋公司委托,帮忙招聘巫某,巫某实际是为婚恋公司提供劳务,与婚恋公司存在劳务关系,自己只是代为管理、代为发放工资,不应由自己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但面对这一辩解,廖某始终未能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受婚恋公司委托招聘和管理巫某。    

巫某则提交了与廖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记录、离职时的短信记录,证明自己是由廖某直接招聘、直接安排工作,工资也由廖某个人发放,全程未与婚恋公司有任何对接,也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同时,巫某表示,自己自始至终不知道廖某所谓的“受婚恋公司委托”一事,直到追讨工资时,才听到廖某提及该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关系的核心是:一方接受雇主的指挥安排,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按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廖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婚恋公司委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案件事实,巫某由廖某直接招聘、直接安排工作,且工资由廖某个人通过微信发放,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廖某曾多次向巫某发放工资,且在巫某追讨4月份工资时,并未对工资数额提出异议,仅以“等等”为由拖延支付,同时双方均认可月工资为3000元,因此巫某要求支付4月份劳务费(工资)的主张,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婚恋公司的责任,巫某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该公司也明确否认与巫某有任何关联,因此法院对巫某要求婚恋公司共同支付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廖某向巫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3000元;驳回巫某对该婚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前,在校学生实习已成为常态,但部分实习生及用工方缺乏规范用工意识,未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或劳务合同,仅以口头约定确定权利义务,一旦发生报酬拖欠、工作受伤等纠纷,实习生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维权受阻的困境。法官在此郑重提醒:      

实习是从校园走向社会的重要过渡,增强法律意识、防范维权风险至关重要。首先,实习前务必主动要求与用工方(企业或个人)签订规范的书面实习协议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重点明确工作内容、实习期限、报酬标准、支付主体及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风险。其次,实习期间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包括工资发放记录(转账凭证、工资条)、工作沟通记录(微信、短信、工作群消息)、工作成果、考勤记录等,这些都是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依据。最后,若遇到报酬拖欠、权益受损等情况,要及时通过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诉讼等方式维权,切勿因“怕麻烦”“不懂法”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提醒各类用工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招聘实习生提供劳务时,应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主动与实习生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克扣。若确系受第三方委托招聘、管理实习生,应提前向实习生明确委托关系,并留存相关委托凭证,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来源: 城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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