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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委托不可取 违法代价终要付
作者:蓝英   发布时间:2026-06-09 11:40:40


保障案件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不仅是法院的法定职责,更是法院“为民务实”的核心体现。因此,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扰乱审判秩序及浪费审判资源的诉讼行为,坚决予以处罚。近日,鱼峰法院对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的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黄某(化名)系鱼峰法院受理的一件民间借贷案件的其中一名被告,该案查明,被告黄某到法院领取案件诉讼材料,并向法院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落款处“委托人”栏显示签名内容为其余二被告“陈某甲”“陈某乙”),要求代其余二被告一并领取诉讼材料。法院向被告黄某进行谈话,要求被告黄某提供其余二被告与被告黄某的身份关系证明,以及其余二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被告黄某认可《授权委托书》上其余二被告的手写姓名都是被告黄某所写,以及其余二被告姓名上的指纹是被告黄某加盖,被告黄某并未告知其余二被告本案诉讼事宜。 

法院向被告黄某释明,本案应当依法向其余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这也是为了保障其余二被告的民事诉讼权利。被告享有对原告诉请提出答辩和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以及享有举证的权利。若被告黄某执意不向法院提供其余二被告的联系方式,法院穷尽上门、邮寄等方式均未能联系上其余二被告,则本案需要进行公告送达,导致司法资源浪费,法院将对被告黄某提供虚假的《授权委托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被告黄某经法院释明后,仍拒不提供其余二被告的联系方式,本案经电话联系、上门、邮寄方式均未能直接向其余二被告送达,遂本案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其余二被告进行送达。由于被告黄某故意提供虚假的《授权委托书》,且经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后仍拒不提供其余二被告的联系方式,不仅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黄某故意提供虚假的《授权委托书》导致审判资源严重浪费。鱼峰法院结合被告黄某在以上民间借贷案件中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黄某开出10000元的“诚信罚单”。鱼峰法院向黄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后,黄某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并主动履行完毕缴纳罚金义务。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民的价值准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其所提供案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也是法律对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诉讼材料的强制性要求。任何公民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中,均应当以诚信为本,切勿挑衅司法权威,落得“自讨苦吃”的惩戒下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鱼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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