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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新能源设施建设遇到集体土地,如何保障合法用地?
作者:黄爽 发布时间:2026-06-09 11:52:09
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蓬勃发展,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也顺势而发,不少民营企业瞄准此商机,积极投入该行业建设中。基础设施建设必然涉及土地利用,当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遇到农村集体土地,如何保障合法用地?近期,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在审结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涉及未依法办理土地规划调整审批手续的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合同,作出了无效认定,从该案件中,给出新能源项目合法合规用地的风险提示。 案情简介 柳州市鱼峰区某村民小组的村民林小伟(化名)自2011年7月1日起向该村村民小组租赁了一块土地,土地所有权人为该村民小组,地块权利类型为集体土地所有权。 2023年3月21日,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与林小伟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其中约定:林小伟出租位于柳州市鱼峰区某村民小组的鱼塘填平土地,给新能源公司用于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从2023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止,新能源公司须向林小伟每月交租金26000元,同时另交保证金52000元。合同签订后,新能源公司已向林小伟支付保证金52000元以及2023年6月的租金26000元。 与林小伟签订合同后,新能源公司向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查询案涉租赁地块的信息申请,市自规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防护绿地、公园绿地。新能源公司认为因用地规划问题,导致其无法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于是向鱼峰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要求林小伟退还保证金及租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鱼峰法院向市自规局发函询问,关于案涉租赁地块,当事人能否通过申请办理变更规划的方式,使该地块符合《租赁合同》中关于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的用途等相关问题。市自规局出具复函载明:根据现行规划,该合同拟使用土地的规划性质为防护绿地、公园绿地,新能源汽车充电站项目地块使用性质应为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同时根据《柳州市公共加油站及中心城区综合能源站布点专项规划(2022-2035年)》,该地块也不在专项布点规划中,拟使用性质与规划不符;项目建设如涉及改变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调整布点,则应按程序申请规划调整,开展规划调整合理性和必要性论证,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鱼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相关法律事实表明,新能源公司与林小伟签订案涉《租赁合同》时,该合同所涉地块属于农村土地,且截止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取得规划调整审批许可,故该《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故无需再予解除。 林小伟明知出租给新能源公司的案涉地块性质,在未具备规划调整许可条件的前提下,仍将该地块出租给新能源公司,其对《租赁合同》无效存在较大过错;新能源公司系从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等项目的公司法人,理应对该《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目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能否实现,尽到对承租地块性质及规划用途的合理审慎义务,其过错系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次要原因。因此,法院酌情确定新能源公司过错比例为30%,林小伟的过错比例为70%,林小伟应向新能源公司返还部分租金18200元及保证金520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林小伟已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官后语:民营企业在新能源产业发展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合法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盘活农村闲置土地,有利于通过新能源发展的契机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与此同时,应注意到,企业对于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做好土地利用的风险防控,对于拟利用的地块,应当依法依规核实土块性质及规划用途,避免因土地利用问题产生纠纷增加企业的风险及成本。 来源:
鱼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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