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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交易亦受法律保护 违约不发货须担责
作者:韦欣怡   发布时间:2026-06-09 11:58:08


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认定,原告小A与被告小C通过微信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交付全部货物,已构成违约,遂对该案进行依法判决。 

案情回顾 

2023年,原告小A因装修房屋,通过微信添加被告小C,采购地板、乳胶漆、冰箱、纱窗、空调、窗帘等家电家具及装修材料。双方通过微信就货物型号、单价、数量、发货时间、收货地点等内容逐一确认,形成完整交易合意。 

期间,小A累计向小C支付货款近6万元。但小C收款后,未能按约定发齐全部货物。小A多次通过微信催促发货、协商退款,并向小C发送载明未到货明细、应退金额的电子表格,小C未提出异议。此后,小C仍未交付相关货物,也未退还相应货款。小A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C退还货款4万余元,并赔偿因拖欠退款产生的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小A与小C通过微信沟通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小A已足额支付货款,小C未依约交付全部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通过微信先后就未交付货物达成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的合意,小C对退款金额未提出异议,并作出退款承诺,应予退还;小C长期占用货款拒不退还,造成小A资金占用损失,还应承担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C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小A货款4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 

当前,通过微信等信息网络平台沟通往来已成为日常交易重要渠道。双方虽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商品清单、对账表格均属有效证据,在其中应明确约定商品信息、交付与售后条款,并妥善保存完整记录。双方应诚信履约,遭遇违约时可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来源: 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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