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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未遂,我看“刑”!
作者:朱泰宇 发布时间:2026-06-09 12:04:51
“我没偷到东西,也算犯罪吗?”——入户盗窃,伸手必被抓;以身试法,未遂也获刑! 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入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简介:被告人覃某系有多起盗窃前科的人员。某日,覃某携带作案工具黑色手套、一字起子、断线钳在室外随机寻找盗窃目标。当日19时许,覃某至被害人罗某住处外,使用断线钳将防盗网破坏后从缺口翻入室内,在两间卧室中的抽屉、衣柜等处翻找现金或黄金等贵重财物。后因未翻找到可盗窃的贵重财物,覃某遂从防盗网缺口处逃离,次日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柳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覃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结合覃某系累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该案现已生效。针对覃某系刑满释放的再犯情况,办案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也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希望其真正引以为戒,改掉前非,此次刑满释放后要通过合法手段谋生,不再做违法犯罪之事。 法官说法: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特殊构罪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入户盗窃没有犯罪数额要求,只要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即为“入户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犯罪未遂系犯罪形态的一种仅作为量刑情节,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入户盗窃不仅侵犯财产权,更直接威胁公民的住宅安全和人身安全,属于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因此较之普通盗窃,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法官提醒:切勿因贪念犯罪,伸手必被抓。居民要提高警惕,锁好门窗防范盗窃;若发现盗窃,先保护自身安全,及时报警并保留固定好证据,配合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 来源:
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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